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建始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机制和科学、民主、依法的决策机制,确保县域规划建设规范、有序实施,根据国家、省、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建始县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县规委会”)受建始县人民政府委托就全县重大规划问题进行审议(查),是全县规划工作的决策机构。
第三条 全县城乡重大规划建设问题应向县委报告。
第二章 机构组成及职责
第四条 县规委会人员组成:
设主任委员1名,由县长担任;第一副主任委员1名,由常务副县长担任;常务副主任委员1名,由分管城乡规划建设的副县长担任。
其他委员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县政府办公室主任,以及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规划局、县国土局、县旅游局、县民宗局、县法制办、县交通局、县商务局、县教育局、县卫计局、县环保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城管局、县文广新局、县经信局、县交警大队、县气象局、县消防大队、国网建始供电公司等部门和业州镇人民政府、长梁乡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组成。
县规委会委员实行部门资格制度,因人事变动等原因离开的委员,其单位继任人自然成为县规委会委员。
第五条 县规委会下设办公室和专家咨询委员会。
第六条 办公室是县规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县规划局。办公室主任由县规划局局长担任,办公室成员由办公室主任根据工作需要提名,报县规委会主任委员或常务副主任委员同意后确定。
县规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县规委会有关文件的起草工作;
(二)负责具体组织县规委会会议,包括对会议决策事项的初审、拟定会议议程、会议纪要的起草以及其他会务工作。
(三)负责组织落实县规委会决议、决定,定期向县规委会报告实施情况;
(四)负责协调县专家咨询委员会组织专家审议、审查规划方案和政策性文件等,提供咨询服务;
(五)负责编制县规委会工作经费预算;
(六)县规委会文书、印章、档案资料管理;
(七)负责县规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县城乡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咨委会”)是县规委会的咨询机构,其组织管理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县咨委会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社区代表以及规划、建筑、市政、国土、房产、地质、水利、消防、交通、环保、文物、园林、社会、经济、文化、艺术、文物、气象、水文、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拟聘任的人员名单由办公室提供,由县规委会审定后聘请。
主要职责是受县规委会的委托,就全县规划中的重大问题提供前期咨询论证服务。
第三章 议事制度
第八条 县规委会实行全体委员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办公室业务办公会议制度。
第九条 县规委会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由县规委会主任委员,或者委托第一副主任委员或常务副主任委员主持召开,原则上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县规委会全体委员及县咨委会主任参加会议。
全委会的主要任务:
(一)审议城镇发展战略规划、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及其重大调整、变更;
(二)审议涉及县城乡规划工作中的全局性、长远性、跨区域性的重大问题;
(三)审议涉及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重大规章、举措和政策;
(四)审议重大建设项目选址;
(五)审议县规委会上年度工作完成情况及本年度工作计划安排;
(六)审议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预算、决算报告;
(七)审议县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重点地段和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旧城改造规划及其重大调整、变更;
(八)其他经主任委员同意,提交全委会审议的议题。
第十条 县规委会主任办公会议(以下简称“主任办公会”),由县规委会主任委员,或者委托第一副主任委员或常务副主任委员主持召开,原则上每个月召开一次(或根据工作需要随时组织召开),根据会议审议事项通知委员、县咨委会主任参加会议。
主任办公会的主要任务:
(一)审议县城乡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址;
(二)审议县城乡规划区内重大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及其重大调整、变更:
1、位于县城主次干路两侧,主次干道交叉口,城市广场、公园周边的,法定保护的山体、文物单位建设协调区内的建筑设计方案;
2、县城广润河及其他河流、水库沿线(周边)的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及建筑方案;
3、学校、医院等重大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具有特殊使用要求的建筑设计方案;
4、县城主次干道、重要桥梁、给排水、燃气、电力电信、防洪等市政工程设计方案;
5、县城重要公园、广场、夜景亮化、雕塑、纪念碑、园林绿化等工程设计方案。
(三)核定因重大项目建设,需要使用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的规划条件;
(四)其他经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委员同意,提交主任办公会审议的议题。
第十一条 办公室业务办公会议(以下简称“业务办公会”),由县规委会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原则上每半个月召开一次(或根据工作需要随时组织召开),根据会议审议事项通知县规划局各业务股室及相关单位参加。
业务办公会的主要任务:
(一)研究确定需提请全委会和主任办公会审议的事项,并提出初审意见。需委托县咨委会提供咨询论证的,汇总咨询论证意见后,提出初审意见;
(二)审议未纳入全委会和主任办公会审议的事项;
(三)落实全委会和主任办公会作出的决定;
(四)研究拟定县规委会工作经费预算;
(五)其他需要协调处理的问题。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十二条 议事原则
(一)科学决策原则。坚持决策必须符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实现决策过程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确保决策的经济性、合理性、系统性、可行性。
(二)依法决策原则。坚持决策必须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纪律,必须按照职责和权限进行。
(三)民主决策原则。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充分发扬民主,凡集体决策决定的,任何人无权改变,行动上不折不扣的执行。
(四)群众路线原则。落实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倾听民意,反映民愿,集中民智,凝聚民力,保证决策为广大群众谋利益。
第十三条 议事程序
(一)受理和审核。办公室负责接收审议事项的材料,并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对不应该由县规委会审议的,说明情况后按程序退回。
(二)专家咨询和社会公示。办公室将待审议事项报请县规委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研究,确定应提交县咨委会进行咨询论证和应进行社会公示的议题和内容。
对需提交县咨委会咨询论证的事项,由办公室提交县咨委会论证,并收集整理县咨委会专家的(署名)意见;对需要进行社会公示的事项,由办公室会同审议事项报送单位及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三)确定议题。办公室将县规划局初审意见和专家咨询、社会公示意见汇总,报请县规委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确定议题。
(四)审议准备。办公室根据要求安排会议日程,做好各项会议准备工作。应提前1至3个工作日将拟审议事项的有关材料、初审意见以及专家咨询论证、社会公示意见及会议通知等送达与会委员(特殊情况下可在会议现场送达)。
(五)会议审议。会议召集人主持会议。所有与会委员须履行签到程序。到会委员符合规定人数后会议方可召开。由办公室主任或办公室主任指定的人员就需审议的事项向会议进行汇报。办公室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邀请有关职能部门代表、设计单位代表等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代表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介绍审议事项有关情况并答疑。
会议采取议决制,与会委员听取审议事项的情况汇报并进行审议,对审议事项发表意见,由主持人归纳总结与会委员意见议决。
(六)议定实施。县规委会议定事项,办公室要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撰写会议纪要。全委会、主任办公会的纪要,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后,呈报主任委员或常务副主任委员审签;业务办公会的纪要,由办公室主任审签。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办公室责令有关部门督促检查、办理落实。
(七)信息发布。办公室负责会议信息发布。全委会、主任办公会会议纪要签署后,除需保密的事项外,由办公室在县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并书面送达全体委员。办公室负责将审议结果书面告知审议事项申请人。
第十四条 议事要求
(一)各位委员在接到会议通知后,应按时到会,原则上不得缺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并说明原因,经召集人同意,可以授权本部门其他人员参加会议。
(二)各位委员认真听取审议事项的汇报,熟悉有关情况,并结合本部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本着对历史负责、对城市发展负责的态度,积极发表审议意见,要明确表明同意或不同意。
(三)凡会议议决的事项应坚决执行,并做好有关宣传和解释工作。
(四)县规委会会议资料属于内部文件,参会委员应妥善保管,会后须将会议资料交回办公室处理。若会议资料被列为涉密文件,则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五)委员要遵守保密纪律,不得透露会议的详情和内容。会议资料的查阅、咨询,由办公室负责统一处理和答复。
(六)执行回避制度,讨论涉及本单位或有利害关系事项的委员应当回避。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县规委会委员违反本规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一)违反中央、省、州有关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违反法律、法规、自治条例规定进行决策的;
(二)未按决策权限和议事程序的规定,个人擅自决定的;
(三)违反议事原则和程序进行决策的;
(四)未深入调查研究和充分咨询论证盲目决策,导致决策不符合实际,甚至错误的;
(五)故意隐瞒审议事项重大事实和主要矛盾,避重就轻,未如实反映情况,导致决策失误的;
(六)参与审议决策不负责任,明知错误不指出、不反对、不制止的;
(七)参与审议决策敷衍了事,态度不认真,提出的评议意见或建议有误,造成决策失误的;
(八)对县规委会议定事项,相关部门督办执行不力,或拖延推诿、或拒绝执行,或执行错误的;
(九)利用委员身份,为他人谋取私利的;
(十)不遵守保密纪律,泄露会议内容的;或会前外传会议资料的;或未经允许,擅自将会议资料带离会场的;
(十一)不自觉执行回避制度,应当回避而不主动申请回避的;
(十二)不履行请假制度,无故缺席会议的。
第十六条 对责任人的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处理原则;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三)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四)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
第十七条 责任追究的种类
(一)责令改正并作出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党纪政纪处分;
(四)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八条 对违反第十五条规定,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作出检查;情节较重并造成后果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并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十九条 县规委会的工作经费纳入县政府财政预算。工作经费预算由县规委会办公室负责编制,报县规委会全委会审议。
工作经费的主要用途为:专家聘用、咨询调研、各种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以及其他必要的开支。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规则由县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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