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始网(通讯员 王婉婷 任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两车受损。近日,建始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6个月。
2017年10月4日凌晨2时许,徐某醉酒后驾车沿建始县业州城区朝阳大道由东向西行驶,因雨天道路湿滑,徐某驾车未降低车速,撞上对向发生交通事故后站在公路上等待交警处理的金某及其停放在公路上轿车,造成金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抽血样检测,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202.6mg/100ml。交警部门认定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徐某与被害人家属就经济损失赔偿达成协议,由徐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6万元,被害人家属对徐某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车,造成一人死亡和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刑罚处罚。徐某醉酒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且有犯罪前科,应酌定从重处罚;但其犯罪后坦白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合前述量刑情节,可对徐某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编辑 卢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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