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始网讯(通讯员姚辅 柳志国)常言道: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但建始县两男子醉酒后抱着侥幸心理驾驶车辆,致公共安全于不顾双双被查获。11月8日,黄某和向某两人被建始县公安局依法移送起诉。
10月3日19时许,景阳派出所民警在景阳镇红二线44KM+500M处执法执勤时,查获犯罪嫌疑人向某醉酒后驾驶一辆小型普通货车沿红二线由花坪方向向景阳方向行驶,民警对向某进行现场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186mg/100ml,经恩施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向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80.4mg/100ml,构成危险驾驶罪。
11月1日19时许,景阳派出所民警在景阳镇集镇杨柳坪路路口执勤时,查获犯罪嫌疑人黄某醉酒后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向景阳卫生院方向行驶,民警对黄某进行现场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160mg/100ml,经恩施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黄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61.1mg/100ml。
被查获后,向某、黄某二人均对自己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两人坦言,由于法制观念淡薄,在醉酒后抱着不会被查获的侥幸心理驾驶车辆上路行驶。11月9日,建始县公安局依法将黄某和向某两人移送起诉,等待两人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
近年来,因醉酒驾驶造成的重特大交通事故屡见不鲜,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侵害,并严重威胁公共安全,教训惨痛,教育深刻。根据法律规定: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mg/100ml,构成饮酒驾驶的违法行为,超过80mg/100ml,构成危险驾驶罪。民警提示: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请勿饮酒驾驶!(编辑 黎采)
请输入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