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始网讯(通讯员 张清波)11月2日,建始县人民法院执结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被执行人某卫生院给申请执行人杨某出具了书面致歉信。
2016年8月,杨某因宫内早孕到某卫生院做人流手术,住院9天后出院。同月因身体不适再次到某卫生院检查,并在术中按要求转到县医院治疗,入院诊断系“不全流产”,共在县医院两次治疗17天。2017年2月,恩施自治州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为本医疗事件属四级医疗事故,某卫生院承担主要责任。
8月4日,杨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卫生院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7万余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并书面赔礼道歉。建始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查明案情,于9月11日依法判决某卫生院赔偿杨某损失人民币28775.62元,负担本案减半收取后的150元受理费并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书面向杨某就本次医疗事故给其造成损害赔礼道歉。
判决后某卫生院未在法定的期限内上诉,亦未自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杨某于10月20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建始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某卫生院积极配合。将赔偿款及时打入执行专户,向杨某出具了书面致歉信,对杨某在住院治疗期间受到的身体伤害表示歉意,感谢杨某对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承诺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职工的医疗技术培训,改善医疗条件,提高服务质量,改善服务态度,更好地服务广大人民群众。(编辑 卢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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