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始网讯(通讯员王婉婷 鄂胜明)刘某与杨某本是多年好友,因杨某拖欠刘某工程施工工时费未付,且刘某多次讨要未果,双方遂产生间隙,继而大打出手。近日,建始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起故意伤害案件,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7年7月6日晚,刘某在电话中向杨某讨要债务未果,双方发生口角,相约在本县业州镇某宾馆门前见面。当晚10时许,刘某来至该宾馆前找到杨某,随即用拳脚对杨某实施殴打。殴打过程中,刘某用拳头击中杨某面部,致其仰面摔倒,后脑撞击地面头部受伤。
经鉴定,杨某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挫裂伤出血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枕骨左侧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重伤二级。案发后,刘某一直在现场,并在路过的公安民警向其询问时,主动交代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刘某作案后一直在现场等待,并在公安民警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应视为自动投案,到案后坦白认罪,属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因民间纠纷引起,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已自行和解,可依法对其从宽处罚。
综上,法院遂当庭作出前述判决。被告人刘某当庭服判,并表示以后不再冲动行事。(编辑 卢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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