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余鲁西 通讯员楚仁煊)昨日,记者从湖北省人社厅获悉,我省去年底调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新政策于2016年~2018年执行。此次调整建立动态筹资机制,调整起付标准,并提高了报销比例。特别是在计算大病保险个人累计负担额度时,不扣除贫困患者当年享受的医疗救助额度。截止到二季度,调整后的大病保险政策惠及全省1.52万城乡居民,减轻大病患者的负担10712万元,人均减轻负担7055元。
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2016年,全省各地全面调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政策,调整起付标准、提高报销比例、增加最高支付额度,加大向重特大疾病等困难群体倾斜力度,增强保障精准度。参保居民患病住院和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所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给予补偿。
据悉,2013年~2015年3档报销比例分别是 50%、60%、70%。新规定为切实减轻城乡居民高额医疗费用负担,科学设置调整分段,在原政策上提高报销比例5个百分点。
来源:荆楚网
(编辑杨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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