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 |
(其他类--行政征用) | |
填报单位:建始县粮食局 | |
职权编码 | 124228220114740251QT00400 |
职权名称 | 启动粮食应急预案后对粮食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的征用 |
子项名称 | 无 |
职权类型 |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其他 |
行使主体 | 建始县粮食局 |
职权依据 | 【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8号,2013年5月31日修订) 第三十四条 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所有粮食经营者必须按国家要求承担应急任务,服从国家的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工作的需要。 【法规】《湖北省粮食流通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76号)第十九条 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所有粮食经营者,必须按政府要求承担应急任务,服从政府的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工作的需要。 【规范性文件】《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0〕81号) 第四章第三条第二款 经省政府批准,省粮食应急指挥部依法统一征用粮食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并在事后给予合理补偿。 【规范性文件】《恩施州粮食应急预案》(恩施州政发〔2013〕19号) 第四章第三条第三款 经州政府批准,州粮食应急指挥部依法统一征用粮食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并在事后给予合理补偿。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
受理范围及条件 | 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 |
需提交的材料 | 无 |
法定期限 | 使用完毕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及时返还,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
承诺期限 | 使用完毕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及时返还,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补偿依据及标准 | 根据被征用物资性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
职权运行流程 | 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决定临时征用→组织征用→返还或补偿 |
责任事项 | 1.征用决定责任: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人民政府,确有必要时决定向单位和个人征用物资。 2.组织征用责任:被征用物资应当用于突发事件应对。 3.返还补偿责任:被征用物资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4.监督责任:政府和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8月30日主席令第69号) 第十二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1-2.《湖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法》(2014年1月6日省政府令第367号) 第二十九条 负责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的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及时返还,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2.同1-2; 3.同1-2;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8月30日主席令第69号)第六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县级:一般粮食突发事件,或需要由县(市)负责处置的粮食突发事件应对作中的物资征用。 二、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8月30日主席令第69号) 第三条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实现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
承办机构 | 建始县粮食监督检查股 |
咨询方式 | 建始县粮食监督检查股(小河边5号) 0718--3222552 |
监督投诉方式 | 建始县粮食监督检查股(小河边5号) 0718--3222552 |
审核意见 | |
备注 |
请输入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