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储备粮承储条件认定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确认)
填报单位:建始县粮食局
职权编码 124228220114740251QR00100
职权名称 地方储备粮承储条件认定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建始县粮食局
职权依据 【规章】《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2004年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令第20号)
第二十八条 地方储备粮的承储(代储)资格认定办法,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并抄送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规章】《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2013年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63号)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仓库、油罐容量和仓储条件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方式、品种、储存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施设备;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地方储备粮质量等级检验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地方储备粮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的条件;
(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无违法经营记录。
第十八条  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由本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的条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                                       
【规范性文件】《湖北省地方储备粮承储条件认定办法》(鄂粮规〔2014〕3号)  
第三条 申请承担地方储备粮承储业务的企业,按照本办法通过地方储备粮承储条件认定后,方可从事地方储备粮承储业务。第四条 地方储备粮承储条件认定,按粮权归属原则,由省、市(州)、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进行认定。
确认形式 确定 □√认定(认证)证明 登记  鉴证其他
受理范围及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仓房、油罐设施产权自有,经所在地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库区与居民区有效隔离,周边无污染源、危险源,远离泄洪区,粮油进出交通便利,库区内部分区合理,环境整洁,防火、防洪、防盗、防雷等安全生产设施齐全;
3.申请承储省级储备粮业务的企业,同一库区有效仓容不低于10000吨,或罐容不低1000吨。申请承储市(州)、县(市、区)级储备粮业务的企业,同一库区有效仓容不低2500吨,或罐容不低500吨。因应急网点布局需要,边远山区可结合当地实际适当放宽仓(罐)容标准;
4.仓房、油罐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申报的仓房有粮情测控、机械通风、环流熏蒸系统;
5.具有与粮油储存功能、仓(罐)型、进出库(罐)方式、粮油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粮食装卸、输送、清理、计量、储藏、病虫害防治等设施设备;
6.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粮油质量、储存品质必需的基本仪器设备和场所,能够检测粮油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等。
7.具有一定数量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粮食保管、检验等专业技术人员。
8.具有实现地方储备粮信息化管理的基本条件;
9.管理规范,企业资信、财务状况良好,抗风险能力强,近两年内没有违反国家粮食政策法规的行为,没有发生储粮安全及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申请省级储备粮承储条件认定的企业,资信等级在B级或B级以上;
10.审核认定机关认为需要的其他条件。
需提供的材料 1.地方储备粮承储条件认定申请表,包括企业法人承诺书、企业基本情况表、库区基本情况表、仓房基本情况表、仓房改造说明、主要储粮技术应用说明、企业检化验条件表、主要专业人员表、主要仓储设备表、企业仓储管理情况表、企业财务状况表。
2.库区总平面示意图影印件。库区总平面示意图标识清晰,比例准确,应能标识仓房、油罐、化验室、汽车衡、大门、铁路专用线、码头以及其他主要设施的平面位置关系,仓房、油罐标明相应编号。
3.营业执照、土地证、房产证、税务登记证影印件。
4.仓储技术负责人以及粮油保管、检验等人员基本情况、职业资格证书影印件。
5.当地消防部门消防检查合格证明影印件、“四无”粮仓(油罐)鉴定证明影印件。
6.经审计部门或中介机构审核的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审计报告影印件。
7.开户银行出具的信用等级证明影印件。
法定期限 27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27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职权运行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公示→认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该书面通知申请人。
4.公示责任:向社会公示通过地方储备粮承储条件认定企业名单、库区名称、仓号、仓容,接受社会监督。                                                                                                                                
5.监管责任:对取得地方储备粮承储条件认定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粮食局主要职能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39号)
第三条第六款  湖北省粮食局仓储处承担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承储资格的申报、认定工作。
1-2.《湖北省地方储备粮承储条件认定办法》(鄂粮规〔2014〕3号)
第七条  申请从事地方储备粮承储条件认定的企业,按粮权归属关系,分别向省、市(州)、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湖北省地方储备粮承储条件认定办法》(鄂粮规〔2014〕3号)
第十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估审核、现场核查,提出是否授予地方储备粮承储条件认定证书的建议。
3.同2。
4.《湖北省地方储备粮承储条件认定办法(鄂粮规〔2014〕3号)
第十一条  通过地方储备粮承储条件审核认定的企业名单、库区名称和仓(罐)号、仓(罐)容等,应在粮食政务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未通过条件认定的申请企业可在告知后的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或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5-1.《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10年国家发改委令第5号)
第三条  粮油仓储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粮食流通政策和粮食应急预案,贯彻国家和地方制定的仓储管理制度和标准,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5-2.《湖北省地方储备粮承储条件认定办法(鄂粮规〔2014〕3号)
第十九条 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省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的承储条件进行监督检查。市(州)、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的承储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县级:县级储备粮承储条件进行认定。
二、相关依据 
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储备粮承储条件认定办法》的通知(鄂粮规〔2014〕3号)
第四条 地方储备粮承储条件认定,按粮权归属原则,由省、市(州)、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进行认定。
承办机构 建始县粮食监督检查股
咨询方式 建始县粮食监督检查股(小河边5号)   0718--3222552
监督投诉方式 建始县粮食监督检查股(小河边5号)   0718--3222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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