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始网讯(通讯员 张清波)近日,建始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股权纠纷案件时,积极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
2015年10月23日,刘某与郭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刘某以380万元的价款将其在某公司实际享有的股权转让给郭某,某公司作为郭某的保证人在协议书上加盖公司印章,罗某等人亦在协议书中公司其他股东处签名,郭某当日向刘某出具欠条。郭某未能按期支付股权转让款,刘某诉至法院,在审理阶段当事人达成分期付款协议,郭某在约定的期限内亦未按期履行义务,刘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受理案件后,建始法院从依法有效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公民财产权的角度出发,多次组织刘某、郭某和某公司协商,最终被执行人郭某和某公司以公司生产的产品和某市三年的代理权抵偿股权转让款。(编辑 卢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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