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类
权力编码 |
42282200YC-CF-0002 |
权力名称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收购烟草专卖品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建始县烟草专卖局(法定) |
权力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收购烟叶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数量巨大的,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一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擅自收购烟叶的,可以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二)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
行政处罚种类 |
没收、罚款 |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
建始县烟草专卖局0718-33256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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