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一直是老百姓生活中的大事儿。说到“房子”,有一点不得不提,那就是物业。都说“买房一阵子,物业服务一辈子”,所以物业条例的立法,咱们当然得关心啦!
昨天(7月28日),在湖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这其中,可是汇集了许多
咱老百姓关注的物业问题,
快跟着云朵往下翻!
1.遛狗要注意啥?不栓“狗链子”要罚款!
2.欠物业费被断水断电?物业公司违法!
3.车位被卖给“外人”?最高处三倍罚款!
4.住宅专项维修金咋用?先应急再申请!
小区内的养狗问题一直是争论不休的焦点。一方面,爱狗人士越来越多;另一方面,因犬只管理不当而造成人身伤害的社会问题层出不穷。
《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禁止在物业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携犬只出户的,应当束犬链牵引。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违反规定饲养了烈性犬和大型犬,公安机关会没收犬只,并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携犬只出户未束犬链、且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将被没收犬只。
在网页中输入“欠物业费”、“断水断电”等字样,全国各地相关新闻铺天盖地而来,皆是物业公司擅自将业主的水、电、气私自停掉,使老百姓生活苦不堪言的报道。
《条例》体现了以人为本、业主至上的物业服务理念。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用、不配合管理等理由,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质量,中断或者以限时限量等方式变相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以及实施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如果物业公司违反此规定,不仅要接受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同时,此行为将被录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
若物业公司泄露业主信息或者对业主进行骚扰、恐吓、打击报复、采取暴力行为的,也将被录入该信用档案。
私家车现在基本成为家庭“标配”了,可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停车位和车库不仅不够,有些小区还将这些资源销售给业主以外的单位或个人。
《条例》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物业区域内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且初始登记所有权人为建设单位的停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销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不得销售给业主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优先满足业主需要后对外出租的,每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如果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此规定,不仅要退还违法所得,还将面临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近几年,电梯故障、墙皮脱落等安全事故频发,搞得人心惶惶:自己的家都不安全了,何处才是“避风港”?《条例》对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急使用和表决方式都有了规定。
谁要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物业、住宅区域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怎么才算表决通过?
可以根据维修范围以单元(栋)为单位进行表决,也可以采取异议表决,即根据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的规定,持不同意见的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下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一以下的,视为表决通过。
什么情况可以先应急再申请?
物业保修期满后,发生发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时,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应当先行采取应急措施,并向物业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
(一)屋面、外墙渗漏的;
(二)电梯故障的;
(三)消防设施故障的;
(四)公共护栏(围)破损严重的;
(五)楼体外立面有脱落危险的;
(六)共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的;
(七)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维修申请后,应当即时核准并拨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安居才能乐业,希望2016年10月1日起将施行的《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能让老百姓的生活质量再上一个台阶!
来源:长江云微信号
(编辑 杨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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