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1、《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
2、《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令)
3、《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8号)
申请条件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认定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 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排除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
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办理程序
一、提出申请。
1、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参保地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审核和受理。
1、人社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对材料完整的,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2、对材料不完整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补正材料后,人社部门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三、调查核实。
1、人社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需要用人单位提供证据的,向用人单位送达《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并根据需要可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
2、做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中止情形消失或申请人提供新证据后,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四、决定和送达。人社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20日内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申报材料
一、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申请事项”栏内申请人要亲笔签字,“用人单位意见”栏内要经办人签字并盖章。
二、由申请人书写的《工伤认定申请书》
三、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四、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初诊病历,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五、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
1、劳动关系包括: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其中属劳务派遣的还应提交劳务派遣协议。
2、事实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包括: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或其它能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有效材料。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人事关系存在争议,或者劳动者无法提供事实劳动、人事关系有效证明,致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难以确定其劳动、人事关系的,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并提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作为证据。
六、两人以上现场证明人或了解事故情况人员的证言,能说明受伤害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如实陈述所知悉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七、用人单位提交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八、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材料:
1、职工死亡的,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提供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当日出勤情况,说明因何种工作原因。
3、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提供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当日出勤情况,说明从事何种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及与工作的关联性;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调解书等结论性证明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说明职工本职工作岗位地点及因工外出的时间、地点和路线,出具因工外出证明材料(如派工单、会议通知等),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提交宣告结论。
6、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说明职工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或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证明。
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证明、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和相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提交宣告结论。
9、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证明。
10、用人单位或受伤害职工调查取得的其它证据材料。
办理时限
1、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2、决定作出后20日内送达。
3、工伤认定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时限内。
承办机构:建始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联系电话 0718-3223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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