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码 | 12422822MBON36258KXK00100 |
职权名称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子项名称 | 无 |
行使主体 | 县畜牧兽医局 |
办理类型 | □即办件 □√承诺件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主席令第71号,2007年8月30日修订) 第二十条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 【规章】《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农业部令第7号) 第二十八条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所列场所在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变更场址或者经营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同时交回原《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可能引起动物防疫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发证机关应当在20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 变更单位名称或者其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持有效证明申请变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许可范围及条件 | 许可范围:本县境内兴办兴办的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 许可条件:符合国家制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
申请材料 | 1、《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 2、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3、设施设备清单; 4、管理制度文本; 5、人员情况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5个工作日(办理期限不包括申请人补正材料)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证照批复名称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职权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受理材料后,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行政许可法》第六十条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县级: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的《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审查,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初审。 二、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主席令第71号,2007年8月30日修订) 第二十条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农业部令第7号) 第二十八条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承办机构 | 县行政服务中心畜牧窗口 |
咨询方式 | 0718-3718862,建始县朝阳大道117号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8-3222495,建始县业州镇业州大道123号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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