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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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228220114739465QT0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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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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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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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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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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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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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专项资金 □√内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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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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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始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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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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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湖北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2006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条 筹资筹劳方案通过后,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报县级农民负担主管部门审核后实施。 【规章】《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国办发〔2007〕4号) 第十条 筹资筹劳方案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复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方案的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不符合筹资筹劳适用范围、议事程序以及筹资筹劳限额标准的,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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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范围及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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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2006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的 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对下列涉及农民负担事项实施监督管理: (一)村范围内集体公益事业筹资; (二)农民直接受益的小型基础设施建设投工投劳; (三)易涝地区规定范围内公益性排涝水费; (四)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 (五)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收费; (六)农民承担的其他费用和劳务。 对农民的补贴补偿和村级财政性补助资金的发放和使用,纳入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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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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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方案;项目审议会议记录;议事表决委托书;花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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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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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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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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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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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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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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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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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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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运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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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审查→决定→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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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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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转报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转报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监管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上级主管部门的反馈信息。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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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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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2006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部门责任制,建立健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岗位目标责任制,并作为考核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加大对农业和农村公益事业的投入,指导、帮助和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民负担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其工作经费应当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2.《湖北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2006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条 筹资筹劳方案通过后,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报县级农民负担主管部门审核后实施。筹资筹劳使用情况,由村财务监督小组审核,村民委员会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3.《湖北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2006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条 向农民筹资应当在农作物收获后筹集。向农民筹劳按照标准工日计算,原则上以投劳为主,在农闲时安排用工。农民自愿以资代劳的,其工价标准不得突破省人民政府规定的上限。禁止强制农民以资代劳。收款结算时,必须出具由省农民负担主管部门监制的内部结算凭证;不出具凭证的,农民有权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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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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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湖北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2006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二条 本条例对下列涉及农民负担事项实施监督管理:(一)村范围内集体公益事业筹资;(二)农民直接受益的小型基础设施建设投工投劳;(三)易涝地区规定范围内公益性排涝水费;(四)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五)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收费;(六)农民承担的其他费用和劳务。 对农民的补贴补偿和村级财政性补助资金的发放和使用,纳入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范围。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部门责任制,建立健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岗位目标责任制,并作为考核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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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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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分工 县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审批。 二、相关依据 《湖北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2006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条 筹资筹劳方案通过后,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报县级农民负担主管部门审核后实施。 《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国办发〔2007〕4号) 第十条 筹资筹劳方案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复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方案的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不符合筹资筹劳适用范围、议事程序以及筹资筹劳限额标准的,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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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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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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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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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8-3222858,红土坪政法小区司法综合大楼四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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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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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8-3222858,建始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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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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