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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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228220114739465QT0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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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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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占用承包地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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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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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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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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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专项资金 □内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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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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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始县农村经济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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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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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条例》(2012年7月27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等建设占用承包地,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在征得承包户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用地单位应当对原承包户给予经济补偿,或者由发包方给原承包户适当调整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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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范围及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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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得承包户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提交的资料要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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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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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用、占用承包地申请文件; 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承包地恢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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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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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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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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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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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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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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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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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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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运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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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审查→决定→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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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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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申请单位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单位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意见,对通过审查的,向申请单位出具正式文书;对未通过审查的,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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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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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条例》(2012年7月27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职责,负责指导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工作。市、州、县(区)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相关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工作 2.《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条例》(2012年7月27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风险防范等各项制度。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平台,构建完善的流转信息网络,提供流转信息、法律政策咨询、流转基准价格指导、合同签订指导等服务;建立流转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保证流转合同的严格履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3.《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第二十五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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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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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分工 县级: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占用承包地的审批。 二、相关依据 《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条例》(2012年7月27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职责,负责指导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工作。 市、州、县(区)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相关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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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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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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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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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8-3922838,红土坪政法小区司法综合大楼四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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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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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8-3222858,建始县农村经济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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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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