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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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228220114739465QT0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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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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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承包地调整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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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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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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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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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专项资金 □√内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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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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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始县农村经济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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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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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于通过)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法规】《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条例》(2012年7月27日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擅自调整承包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报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依法对承包地作适当调整: (一)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的; (二)因建设公共设施、兴办公益事业占用承包地的; (三)承包期内应当取得承包地而没有取得的; (四) 因土地被国家征收,承包方自愿放弃经济补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除外),要求继续承包土地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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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范围及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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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通过)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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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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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申请材料;核实材料;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材料;政府审核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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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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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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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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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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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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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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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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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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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运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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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复审→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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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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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转报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转报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监管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上级主管部门的反馈信息。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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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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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通过)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第二十八条 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2.《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条例》(2012年7月27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擅自调整承包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报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依法对承包地作适当调整:(一)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的;(二)因建设公共设施、兴办公益事业占用承包地的;(三)承包期内应当取得承包地而没有取得的;(四)因土地被国家征收,承包方自愿放弃经济补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除外),要求继续承包土地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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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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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通过) 第二十八条 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第二十九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通过) 第十一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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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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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分工 县级:负责农村承包地调整审批。 二、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通过)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第二十八条 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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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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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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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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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8-3922838,红土坪政法小区司法综合大楼四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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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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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8-3222858,建始县农村经济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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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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