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职权编码

114228220114739465QT02500

 

职权名称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子项名称

 

职权类型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专项资金 □内部审批

 

行使主体

建始县农村经济管理局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10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10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
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本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受理范围及条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人员培训;从事或准备从事专业合作社的人员;家庭农场;符合相关标准。

 
 
 

需提交的材料

登记申请书、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住所使用证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25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职权运行流程

申请→初审→验收→审核→公告

 

责任事项

1.初审责任、验收责任:县级经管部门通过初步审查、现场核查,将符合条件合作社的材料报送所在行政区域的州级经管部门。
2.审核责任:州农经局审核各地报送的申报材料、组织考核、实地抽查,评选合格合作社,确定名单。
3.
公告责任:对审核合格合作社名单进行公示。

4.监管责任:对合作社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开展抽查评估。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077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日期。
2.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077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含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内容的,登记机关应当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做相应修改。
3.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七号)
第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名称和住所......()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十一)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
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本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县级:具体负责对本辖区合作社的建设与发展进行指导、扶持和服务。
二、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10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10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
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本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承办机构

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办公室

 

咨询方式

0718-3222858,红土坪政法小区司法综合大楼四楼

 

监督投诉方式

0718-3222858,建始县农村经济管理局

 

备注

 

 

 

 

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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