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经济合同管理和服务

职权编码

114228220114739465QT02400

 

职权名称

对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经济合同管理和服务

 

子项名称

 

职权类型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专项资金 □内部审批

 

行使主体

建始县农村经济管理局

 

职权依据

【规章】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资金、资源管理的意见》(农经发〔20094号)                     
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经济合同管理和服务,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规范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合同,调解处理合同纠纷。
【规章】省财政厅 省农业厅 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农村发〔20141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及财政、农业部门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督促和指导。

 
 
 
 
 
 

受理范围及条件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经济合同

 

需提交的材料

农村集体三资:(一)设立登记申请书;(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五)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六)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登记证书号码和住所的成员名册,以及成员身份证明;(七)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八)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25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职权运行流程

申请→初审→验收→审核→公告

 

责任事项

1.初审责任、验收责任:县级经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现场核查。
2.
审核责任:州农经局审核各地报送的申报材料、组织考核、实地抽查。
3.
公告责任:对审核合格农村三资集体经济组织名单进行公示。
4.
监管责任:对合格农村三资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开展抽查评估。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资金、资源管理的意见》(农经发〔20094号)
三、强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管理方式创新。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要适应农村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强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积极推进改革创新,增强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活力和为农户服务的能力。(一)强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是加强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管理的基础,是完善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体制和机制的重要方面。集体经济组织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年度收益分配方案,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经营方式的确定及变更,购置或者处分重要固定资产,重大投资项目或举债,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以及其他有关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重大事项,都要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履行民主程序。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资金、资产、资源运营情况,听取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全体成员的监督。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或者民主理财小组应当对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事项进行监督,对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使用、维护和收益分配不当的提出整改意见。
2.
《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鄂财农村发〔2014〕10号)
第八条  各乡镇要成立以乡镇党委、政府、纪委、财政所(经管站)及民政等单位人员为成员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及日常工作的管理,组织开展对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相关人员的培训;依托乡镇财政所(经管站)设立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以下简称“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和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中心,依法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对农村集体“三资”的使用、购置、处置等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3.
《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鄂财农村发〔2014〕10号)

第六条  各县市区财政、农业、民政和经管等部门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中要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相互支持。财政、

 
 
 
 
 
 
 
 
 
 
 
 
 
 
 
 
 
 
 
 
 
 

责任事项依据

农业部门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日常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制定管理监督措施,完善规范工作程序;经管部门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审计监督工作,指导乡镇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审计工作,指导督促基层组织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资产台账和资源登记簿,加强经济合同管理;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公开、公示工作,完善公开、公示办法。
4.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资金、资源管理的意见》(农经发〔20094号)
第四条  切实加强对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服务。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服务,是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要切实履(二)强化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监督。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强化审计监督。对集体经济组织财务预算和决算、资金的使用和收益分配进行定期审计,对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集体资金、资产、资源问题进行重点审计,对集体资产和资源的运营进行专项审计。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审计查出侵占集体资金和资产问题的,应当责成责任人将侵占的集体资金和资产如数退还集体经济组织;构成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县级:具体负责对本辖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督促和指导。
二、相关依据
《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鄂财农村发〔2014〕10号)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切实加强领导,共同做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各市、州人民政府及财政、农业部门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负有直接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负有具体责任。

 
 
 
 
 
 
 
 
 

承办机构

农村经济管理局办公室

 

咨询方式

0718-3222858,红土坪政法小区司法综合大楼四楼

 

监督投诉方式

0718-3222858,建始县农村经济管理局

 

备注

 

 

 

 

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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