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码 |
114228220114739465QR00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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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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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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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主体 |
建始县农村经济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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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2002年8月29日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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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形式 |
□确定 □认定(认证) □证明 □√登记 □鉴证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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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范围及条件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农业部令第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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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供的材料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农业部令第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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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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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 |
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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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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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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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确定→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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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审核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对申请的信息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进行办理。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单位进行补正。 4.送达责任:以公文形式告知申请机关审查决定。 5.监管责任:负责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的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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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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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依据 |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农业部令第33号) 第四条 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实行其它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 第八条 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报承包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三)承包方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申请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请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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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县级:向本辖区内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农业部令第33号) 第四条 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实行其它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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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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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0718-3922838,红土坪政法小区司法综合大楼四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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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0718-3222858,建始县农村经济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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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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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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