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码
|
114228220114739465JC01300
|
|
职权名称
|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
|
|
子项名称
|
无
|
|
行使主体
|
建始县农村经济管理局
|
|
职权依据
|
【规章】《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 (1995年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 第三条 县(含县)以上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和乡(含镇、街道办事处,下同)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的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乡农村经济管理机构及其所设的农村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农村审计机构),具体负责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 【规范性文件】《农业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 (农业部 农办经〔2008〕1号)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乡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
|
|
检查对象
|
1.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 2.收取、管理、使用乡统筹费、村提留款及其他费用的单位; 3.合作基金会等社区内的资金互助组织; 4.本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农村审计机构审计的其他单位。
|
|
检查内容
|
1.财务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 2.财务收支及年度预算和决算; 3.收益(利润)分配; 4.承包、租赁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5.村提留款、乡统筹费、共同生产费及其他专项资金的提取、管理和使用; 6.国家下拨的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7.企业负责人任期目标和离任的经济责任; 8.向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的费用、罚没款、集资的管理和使用; 9.各种借入资金的使用; 10.基本建设工程的预算、决算; 11.农村集体资产的评估; 12.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农村审计机构交办的审计事项。
|
|
|
|
|
|
|
|
|
|
|
职权运行流程
|
制定检查方案→公告或通知→检查实施→处理决定→处理决定落实情况
|
|
责任事项
|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方案,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专项检查。 2.检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专家、中介机构的意见。 3.处理责任:依法依规提出处理意见,告知检查对象处理结果。 4.监督责任:督促检查对象落实整改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
|
|
|
责任事项依据
|
1.《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 第十三条 农村审计机构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被审计单位和审计事项后,应编制具体审计方案,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审计通知书上应写明审计内容、方式、时间的要求等。属委托审计的,还应写明委托单位。 2.《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 第十四条 农村审计人员通过审查凭证、帐表,查阅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必要时,可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盖章。 3.《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 第十六条 农村审计机构审定审计报告并出具审计意见书,对其中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需要给予处理、处罚的,应依法作出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凡有严重问题的,农村审计机构在作出审计决定前,应征求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农村审计机构的意见。 农村审计机构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的20日内,应将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涉及农民利益的,应在村民代表会上公布。 4.《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 第三条 县(含县)以上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和乡(含镇、街办事处,下同)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的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管理工作。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业务上接受县以上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各有关行政、经济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协助农村审计机构开展审计工作。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县级:具体负责属地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事宜。 二、相关依据 《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 第三条 县(含县)以上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和乡(含镇、街办事处,下同)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的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管理工作。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业务上接受县以上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各有关行政、经济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协助农村审计机构开展审计工作。
|
|
|
|
|
|
|
|
|
|
|
|
承办机构
|
农村经济审计站
|
|
咨询方式
|
0718-3222858,红土坪政法小区司法综合大楼四楼
|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8-3222858,建始县农村经济管理局
|
|
备注
|
|
|
请输入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