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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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228220114739465JC0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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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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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指导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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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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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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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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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始县农村经济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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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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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乡(镇)党委、政府行使下列指导和监督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本规定实行财务公开; (二)指导和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财务公开制度; (三)对财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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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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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人民公社组织演变过来的。乡镇(街)集体经济经营实体(如公司、联合社等)村经济合作社、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自然村组经济实体等。 2、新型联合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农场(庄)、其它合伙农村企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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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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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1.财务计划;2.各项收入;3.各项支出;4.各项资产;5.各类资源。包括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园地、滩涂、水面、"四荒地"、集体建设用地等;6.债权债务;7.收益分配;8.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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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运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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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检查方案→公告或通知→检查实施→处理决定→处理决定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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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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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方案,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专项检查。 2.检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专家、中介机构的意见。 3.处理责任:依法依规提出处理意见,告知检查对象处理结果。 4.监督责任:督促检查对象落实整改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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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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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 第十三条 农村审计机构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被审计单位和审计事项后,应编制具体审计方案,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审计通知书上应写明审计内容、方式、时间的要求等。属委托审计的,还应写明委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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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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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 第十四条 农村审计人员通过审查凭证、帐表,查阅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必要时,可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盖章。 3.《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 第十六条 农村审计机构审定审计报告并出具审计意见书,对其中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需要给予处理、处罚的,应依法作出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凡有严重问题的,农村审计机构在作出审计决定前,应征求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农村审计机构的意见。 农村审计机构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的20日内,应将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涉及农民利益的,应在村民代表会上公布。 4.《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 第三条 县(含县)以上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和乡(含镇、街办事处,下同)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的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管理工作。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业务上接受县以上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各有关行政、经济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协助农村审计机构开展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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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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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分工 县级:具体负责属地农村集体经济财务公开的指导监督。 二、相关依据 《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 第三条 县(含县)以上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和乡(含镇、街办事处,下同)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的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管理工作。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业务上接受县以上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各有关行政、经济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协助农村审计机构开展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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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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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经济管理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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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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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8-3222858,红土坪政法小区司法综合大楼四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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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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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8-3222858,建始县农村经济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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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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