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纪违规收费、加重农民负担等行为的处罚

职权编码

114228220114739465CF08900

 

职权名称

对违纪违规收费、加重农民负担等行为的处罚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建始县农村经济管理局

 

职权依据

【规章】《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1995年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 
第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增加农民负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农村审计机构应当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将非法所得如数退还农民或集体经济组织;逾期不执行或未完全执行的,对责任单位给予非法收取的金额和财物变价款50%以内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100元至500元的罚款;
(一)非法向农民或集体经济组织收费、集资、罚款、摊派、收取基金的;
(二)超限额提取村提留、乡统筹费,超限额分(三)预收村提留、乡统筹费,强制收取以资代劳款的;
(四)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村提留款和乡统筹费的;
(五)非法为有关部门、单位代收或代扣款项的。

 

违法违规行为

1.非法向农民或集体经济组织收费、集资、罚款、摊派、收取基金的;
2.
超限额提取村提留、乡统筹费,超限额分
3.
预收村提留、乡统筹费,强制收取以资代劳款的;
4.
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村提留款和乡统筹费的;
5.
非法为有关部门、单位代收或代扣款项的。

 

处罚种类

1.警告,2.罚款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职权运行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归档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拒绝配合、阻扰农经审计人员行使职能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经审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

 
 

责任事项

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监管责任:对违纪违规收费、加重农民负担等行为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1995年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
第二十七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直接责任人员,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农村审计机构可提出意见,由该责任人的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依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阻碍农村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打击报复农村审计人员的,农村审计机构可提请有关部门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2.
《行政处罚法》(2009年修订,2009827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农业部令第63号)
第三十七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报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批。  
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农业部令第63号)
第三十八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

 
 
 
 
 
 
 
 
 
 
 
 
 
 
 
 
 
 
 
 
 
 

责任事项依据

5-1.《行政处罚法》(2009年修订,2009827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农业部令第63号)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三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审查,认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1.
《行政处罚法》(2009年修订,2009827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农业部令第63号)
第五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的,可以交给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代收,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其住处或者单位,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即视为送达。直接送达农业行政处罚文书有困难的,可委托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代为送达,也可以邮寄、公告送达。邮寄送达的,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
7-1.
《行政处罚法》(2009年修订,2009827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7-2.
《行政强制法》(20116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1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
《行政处罚法》(2009年修订,2009827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第三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制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县级:负责对本辖区农村集体经济活动实施审计监督,对违纪违规收费、加重农民负担等行为进行处罚。
二、相关依据
《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1995年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
第三条  县(含县)以上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和乡(含镇、街办事处,下同)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的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管理工作。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业务上接受县以上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承办机构

农村经济审计站

 

咨询方式

0718-3222858,红土坪政法小区司法综合大楼四楼

 

监督投诉方式

0718-3222858,建始县农村经济管理局

 

备注

 

 

 

 

 

 

 

 

 

 

 

 

 

 

 

 

 

 

 

 

 

 

 

 

 

 

 

 

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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