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农民负担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职权编码

114228220114739465CF09400

 

职权名称

对违反农民负担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建始县农村经济管理局

 

职权依据

【法规】《湖北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经2006121日湖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2006121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7号公布。)
第二十八条  第九款  擅自向农民、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设置收费、集资、罚款和摊派项目的,由同级农民负担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予以撤销,或者由上级农民负担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主管部门责令其撤销;已非法收取款物的,责令退还。拒不退还款物的,对行政机关,由上级农民负担主管部门没收款物退还给农民;对企事业单位,由当地农民负担主管部门没收款物退还给农民,并处非法收取金额或者财物等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违规行为

擅自向农民、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设置收费、集资、罚款和摊派项目的。

 

处罚种类

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根据《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试行)》规定:情节较轻的,面向农民非法收取金额较少的,处收取金额的1倍罚款;情节较重的,面向农民非法收取金额较大的,处收取金额的1-2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以及造成不良后果的,处收取金额的2-3倍罚款。

 

职权运行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归档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经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违法违规从事对外承包工程行为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1995年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
第二十七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直接责任人员,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农村审计机构可提出意见,由该责任人的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依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阻碍农村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打击报复农村审计人员的,农村审计机构可提请有关部门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2.
《行政处罚法》(2009年修订,2009827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农业部令第63号)
第三十七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报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批。  
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农业部令第63号)
第三十八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
5-1.
《行政处罚法》(2009年修订,2009827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农业部令第63号)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三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

 
 
 
 
 

责任事项依据

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审查,认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1.
《行政处罚法》(2009年修订,2009827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农业部令第63号)
第五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的,可以交给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代收,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其住处或者单位,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即视为送达。  
直接送达农业行政处罚文书有困难的,可委托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代为送达,也可以邮寄、公告送达。  
邮寄送达的,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
7-1.
《行政处罚法》(2009年修订,2009827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7-2.
《行政强制法》(20116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1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
《行政处罚法》(2009年修订,2009827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第一款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第三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制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县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部门责任制,建立健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对违反农民负担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职责边界

二、相关依据
《湖北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2006121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72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部门责任制,建立健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岗位目标责任制,并作为考核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加大对农业和农村公益事业的投入,指导、帮助和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民负担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其工作经费应当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承办机构

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

 

咨询方式

0718-3222858,红土坪政法小区司法综合大楼四楼

 

监督投诉方式

0718-3222858,建始县农村经济管理局

 

备注

 

 

 

 

 

 

 

 

 

 

 

 

 

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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