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事项监管办法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用途及参建责任主体资质、资格等是否与原审批相符,项目发生重大变更后相关变更手续办理情况等。

三、监督检查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确定的具体标准。

四、监督检查方式

书面核查、现场检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发现被检查工程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发现被检查工程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整改不力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计入不良行为记录;

(三)发现被检查工程存在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六、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二)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三)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四)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五)根据检查情况,视情节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七、监督检查处理

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八、本办法由建始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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