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始网讯(通讯员肖亚玲 邓建峰)7月19日的特大洪灾将高坪镇石垭子村一座正在修建的桥梁冲毁,用于架桥的钢管被冲入河中,村民艾某将钢管擅自“捡”回家后。他的这一行为“招来”了警察走访,警察告诉艾某:已经涉嫌违法。
7月24日,建始县高坪派出所接到吴某电话报警称:“我负责修建的一座桥梁的钢管被大水冲进河里后,被人捡走了。”报警的吴某是石垭子村委会的工作人员,同时也是这座桥梁的施工负责人,因为一直在帮助村民抗洪救灾,吴某未对冲进河里的钢管进行有效管理,没想到这些钢管被“捡”走了。民警接到报警后,立即展开调查,很快便将同村村民艾某锁定。在艾某家中,民警现场查获钢管数十根,艾某承认是自己“捡走”了钢管,但是他认为河里的钢管无人看管,自己是“捡的”而不是偷的,因此拒绝归还。民警对艾某进行法律知识宣传后,艾某认识到自己一时贪图小便宜的行为已经涉嫌违法,最后同意将钢管归还。
警方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自己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或者退还的构成侵占罪,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编辑杨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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