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出台实施意见 确保每个公民都有户口

楚天金报讯 本报记者赵贝

7月22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禁止设立任何户口登记前置条件,保证给每个公民“上户口”。这也意味着,凡是无户口人员,都要及时为其依法办理户口登记。

记者注意到,该意见主要针对八类无户口人员,包括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以及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等。

超生、非婚生育均可办户口

长期以来,我国的不少“黑户”都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有关。

该意见指出,湖北省各地要摸清无户口人员的数量、分布及产生原因等,区别不同情况,分类实施无户口人员登记政策。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其监护人可提供《出生医学证明》(以下简称出生证)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都可申请户口。

其中,出生证中没有父亲身份信息的,应优先随母亲登记户口;如果要落在父亲户头上,需提供亲子关系凭证,凭证可以是法院判决书,也可以是亲子鉴定证明;无血缘关系的,须通过民事诉讼或司法公证方可办理。

没有出生证但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申领出生证;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需提供亲子关系凭证和相关旁证,向拟落户地的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领出生证,然后申请户口。

无法申领或补办出生证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提供亲子关系凭证,或者提供公证部门出具的“出生公证书”,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即使不能提供出生证的成年人,也可直接申报户口登记,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同时采集指纹、人像信息后,单独立户。

未办理收养手续可办户口

对没有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该意见也明确,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户口。

对于捡拾弃婴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可以向民政部门申领《收养登记证》,并凭此证和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户口。即使不能办收养登记,也可按非亲属登记。

家庭收留的不明身份人员,应经当地民政部门确认,公安机关调查比对核实后,可补登户口。对于原籍情况不明的,一律采集指纹、人像信息,本人同意的可采集DNA信息进行比对,经公安机关调查,未发现其登记过户口或者其他户籍信息的,可以在其实际生活、居住地社区、村(单位)集体户办理。发现重户的,注销现户口。

和外国人非婚生育也可落户

该意见还对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作了详细的可办户口规定。

本人或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证、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没办或不能办到出生证的,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也可办户口。

如果还有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无户口人员实际生活、居住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办户口或恢复户口。

专家点评

“解决户口”体现民生关怀

一本薄薄的户口簿,关系着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在我国,很多福利和公共服务都与户口相关。“给每一个人上户口,势在必行,这是对国家人口资源的准确评估,如果人口基础数字不准确,社会管理、经济发展、民生关怀等方面,都会产生不确定因素。”湖北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原所长、研究员冯桂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过去特定历史条件下产生的一些无户口人员,如果没有户口,上学、工作、结婚都成问题。

冯桂林认为,社会管理需要法律和制度,但也需要人文关怀,“黑户”历史已经翻页,全部“解决户口”可以让曾经的无户口者过上有尊严的生活。这项政策的出台,体现了这种民生关怀,也体现了社会管理的更加成熟。他建议,无户口人员上了户口以后,与之相配套的社会福利和公共服务也要跟上。

另据楚天都市报:

  好消息!“黑户”怎样顺利上户口,湖北版意见出炉!

楚天都市报7月25日讯(记者陈凌墨)非婚生子怎么上户口?未办理收养手续的养子怎么上户口?记者今天从湖北省政府办公厅获悉,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出台具体实施意见,以全面解决我省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

今年初,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提出要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意见,湖北出台具体实施意见。意见要求,各地要在全面深入调查的基础上,摸清无户口人员数量、分布及产生原因等,区别不同情况,分类实施无户口人员登记政策。

根据意见,我省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具体分为8种不同的情形——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

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其中,《出生医学证明》中无父亲身份信息的,应优先随母亲登记户口;《出生医学证明》中登载可核查父亲身份信息的,公安机关凭《出生医学证明》受理其落户申请,但有事实证明或群众举报父亲与子女无血缘关系的除外。申请随父亲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其《出生医学证明》上无父亲身份信息的,需一并提供亲子关系凭证(法院判决书、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出生医学证明》上无母亲身份信息的,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单位就未记载母亲身份信息情况予以书面说明,申请人申请落户时应如实予以书面说明。无血缘的父子(女)关系需要变更户口登记的,须通过民事诉讼或司法公证方可办理。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亲子关系凭证和相关旁证,向拟落户地的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无法申领或补办《出生医学证明》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提供亲子关系凭证,或者提供公证部门出具的“出生公证书”,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不能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的成年人,可直接向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同时采集指纹、人像信息后单独立户。

(三)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

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对2013年5月14日前公民个人捡拾弃婴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对于不符合规定不能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按非亲属登记。

(四)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在其原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五)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

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六)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七)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未办理或无法申领到《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八)其他无户口人员。

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无户口人员实际生活、居住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或恢复户口。家庭收留的不明身份人员需办理户口登记的,应经当地民政部门确认,公安机关调查比对核实后,可予以补登户口。对于原籍情况不明的无户口人员,一律采集指纹、人像信息,本人同意的可采集DNA信息进行比对,经公安机关调查,未发现其登记过户口或者其他户籍信息的,可以在其实际生活、居住地社区、村(单位)集体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发现重户登记的,注销现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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