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类型 □即办件 □√承诺件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公布)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一百户至七百户的范围内设立。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
【规范性文件】《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鄂发[2011]26号)
社区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
许可范围及条件 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一百户至七百户的范围内设立
申请材料
1、居民会议关于居民委员会设立、撤销、更名、区划变更的决议;
2、居民代表的签名;
3、居民委员会对乡(镇)政府的报告;
4、乡(镇)政府对县政府的报告;
5、变更前后的区域示意图。
法定期限 30个 工作日
承诺期限 5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 无
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证照批复名称 政府下达相关批文
职权运行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公告→存档办结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的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并颁发许可证书或文件,并公开信息。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公布)
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公布)第二十条 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需要居民委员会或者它的下属委员会协助进行的工作,应当经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同意并统一安排。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可以对居民委员会有关的下属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
4.《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5.《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鄂发〔2011〕26号)(七)完善社区居民自治制度。坚持以扩大党内基层民主带动社区居民民主。坚持和完善社区民主选举制度,进一步规范社区民主选举程序,稳步扩大社区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覆盖面,到“十二五”期末,全省社区居民委员会由户代表选举产生或由居民直接选举产生的比例达到50%。2012年,统一全省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届期,各地应落实选举工作经费。完善社区民主管理制度,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社区居民自治机制,推广社区党员或党员代表议事制度,深入开展以居民会议、议事协商、民主听证和“五议五公开”为主要形式的民主决策实践,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为主要目的的民主管理实践,以党务公开、居务公开、民主评议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监督实践,全面推进居民自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积极开展社区对话、居民说事、网上论坛、民情恳谈等民主自治活动,鼓励社区居民和驻社区单位广泛参与,切实保障社区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县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审批。
二、相关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公布)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一百户至七百户的范围内设立。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 "
承办机构 县民政局基政股
咨询方式 0718-322578 建始县业州镇业州大道234号
监督投诉方式 0718-322578 建始县业州镇业州大道234号
审核意见
备注
注:1.其他类为确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又不隶属于本次清理确定的另九类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2.表格要素原则上为必填项,确无对应内容则填报“无”;3.填报内容使用12号仿宋字体;4.其他填报要求详见附件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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