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团领导职务审批管理

职权类型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专项资金 □内部审批 

行使主体 县民政局

职权依据 【规章】《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2001年省政府令217号)

第三十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在职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兼任。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17号)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

【规范性文件】《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若干问题的通知》(鄂办发【1998】38号)

【规范性文件】《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的规定》的通知》(鄂组通【2014】73号)

受理范围及条件 担任领导职务的在职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兼任。 

需提交的材料 《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审批表》

法定期限 无

承诺期限 即时办理

特别程序及期限 无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职权运行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批准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3.批准责任:在《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审批表》签署明确意见,并加盖印章。

4.监管责任:对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2001年省政府217号)第三十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在职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兼任。

2.同1。

3.同1。

4.同1。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一)层级之间

县级:负责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团领导职务审核。

(二)部门之间

县民政局:负责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团领导职务审核。

县委组织部:负责乡、科级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团领导职务审批及县级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团领导职务向州委组织部审核转报。

二、相关依据

《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在职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兼任。

承办机构 县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股

咨询方式 0718-3223051 建始县业州镇业州大道234号

监督投诉方式 0718-3223051 建始县业州镇业州大道234号

审核意见

备注

注:1.其他类为确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又不隶属于本次清理确定的另九类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2.表格要素原则上为必填项,确无对应内容则填报“无”;3.填报内容使用12号仿宋字体;4.其他填报要求详见附件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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