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场地的征用

职权类型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专项资金 □内部审批 

行使主体 县民政局

职权依据   【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7号)

第十五条 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期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场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受理范围及条件 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期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场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需提交的材料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法定期限 无

承诺期限 即时办理

特别程序及期限 无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职权运行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征用→归还→补偿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按照办理事项的条件、标准,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决定是否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3.征用责任:对自然灾害出现后,需要征用的情况紧急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场地。

4.归还责任: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及时归还。

5.补偿责任:对紧急征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77号)第十五条 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期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场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紧急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场地。

二、相关依据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77号)第十五条 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期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场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承办机构 县民政局救灾股

咨询方式 0718--3222740  建始县业州镇业州大道234号

监督投诉方式 0718--3222740  建始县业州镇业州大道234号

审核意见

备注

注:1.其他类为确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又不隶属于本次清理确定的另九类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2.表格要素原则上为必填项,确无对应内容则填报“无”;3.填报内容使用12号仿宋字体;4.其他填报要求详见附件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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