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职权类型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专项资金 □内部审批 

行使主体 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职权依据 【法规】《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7号)

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受理范围及条件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需提交的材料 当事人户口簿、身份证

法定期限 无

承诺期限 即时办理

特别程序及期限 无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7号)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领结婚证、离婚证应当交纳工本费。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并公布。

 二、收费标准

财综[2002]7号,计价格[2001]523号,[1992]价费字249号;工本费9.00元。

职权运行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报批→登记→颁证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按照办理事项的条件、标准,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决定是否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3.报批责任:对符合补发条件的进行批准。

4.登记责任:对批准补发的进行补发结婚证和离婚证。

5.监管责任:对婚姻登记情况进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7号)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县级:负责本县级区域内为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二、相关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7号)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承办机构 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咨询方式 0718-3518305  建始县业州镇朝阳大道政务服务大厅

监督投诉方式 0718-3518305  建始县业州镇朝阳大道政务服务大厅

审核意见

备注

注:1.其他类为确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又不隶属于本次清理确定的另九类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2.表格要素原则上为必填项,确无对应内容则填报“无”;3.填报内容使用12号仿宋字体;4.其他填报要求详见附件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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