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收养登记证明、补领收养登记证及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职权类型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专项资金 □内部审批 

行使主体 县民政局

职权依据 【规范性文件】《收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08〕118号) 

第九条 收养登记员的主要职责:(一)解答咨询;(二)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收养登记、解除收养登记、补发收养登记证、撤销收养登记的条件;(三)颁发收养登记证;(四)出具收养登记证明;(五)及时将办理完毕的收养登记材料收集、整理、归档。

受理范围及条件 1.收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2.依法登记收养或者解除收养关系,目前仍然维持该状况; 

3.收养人或者被收养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提交的照片;

2.证件和证明材料;

3.当事人的身份证;

4.户口簿复印件。

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5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 无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职权运行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按照办理事项的条件、标准,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决定是否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出具收养登记证明;

4.监管责任:对收养登记情况进行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收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08〕118号)第九条 收养登记员的主要职责:(一)解答咨询;(二)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收养登记、解除收养登记、补发收养登记证、撤销收养登记的条件;(三)颁发收养登记证;(四)出具收养登记证明;(五)及时将办理完毕的收养登记材料收集、整理、归档。

1—2.《收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08〕118号)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办理过收养或者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补领时的收养状况因解除收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当事人死亡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收养登记证,可由收养登记机关出具收养登记证明。收养登记证明不作为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现在收养状况的证明。

1—3.《收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08〕118号)第四十二条 出具收养登记证明的申请人范围和程序与补领收养登记证相同。申请人向原办理该收养登记的机关提出申请,并填写《出具收养登记证明申请书》(附件12)。收养登记员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出证条件的,填写《出具收养登记证明审查处理表》(附件13),报民政厅(局)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批准,并填写《收养登记证明书》(附件14),发给申请人。

2.《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三条 收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向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收养登记通知书》(附件4),并将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全部退还当事人。对于虚假证明材料,收养登记机关予以没收。

3.《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二条 颁发收养登记证,应当在当事人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核实当事人姓名和收养意愿。

  (二)告知当事人领取收养登记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父母和子女的权利、义务。

  (三)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附件3上的“当事人领证签名或者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没有书写能力的,应当按指纹。

  “当事人领证签名或者按指纹”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四)将收养登记证颁发给收养人,并向当事人宣布:取得收养登记证,确立收养关系。

4.《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第三十四条 收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撤销收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撤销的原因,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1.县级:出具相关收养登记证明、补领收养登记证及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二、相关依据

1.《收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08〕118号)第九条 收养登记员的主要职责:(一)解答咨询;(二)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收养登记、解除收养登记、补发收养登记证、撤销收养登记的条件;(三)颁发收养登记证;(四)出具收养登记证明;(五)及时将办理完毕的收养登记材料收集、整理、归档。

2.《收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08〕118号)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办理过收养或者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补领时的收养状况因解除收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当事人死亡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收养登记证,可由收养登记机关出具收养登记证明。收养登记证明不作为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现在收养状况的证明。

3.《收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08〕118号)第四十二条 出具收养登记证明的申请人范围和程序与补领收养登记证相同。申请人向原办理该收养登记的机关提出申请,并填写《出具收养登记证明申请书》。收养登记员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出证条件的,填写《出具收养登记证明审查处理表》,报民政厅(局)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批准,并填写《收养登记证明书》),发给申请人。"

承办机构 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

咨询方式 0718-3223369  建始县业州镇业州大道234号

监督投诉方式 0718-3223369  建始县业州镇业州大道234号

审核意见

备注

注:1.其他类为确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又不隶属于本次清理确定的另九类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2.表格要素原则上为必填项,确无对应内容则填报“无”;3.填报内容使用12号仿宋字体;4.其他填报要求详见附件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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