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始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条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第三条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相邻市(州)有10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在省内有20个以上县(市)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市)连片发生疫情;或在省内呈多发态势。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5个以上市(州)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农业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省内有2个以上市(州)发生疫情;或在省内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省内有2个以上相邻市(州)或者5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县(市)发生猪瘟、鸡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在我省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乙脑、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市(州),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6)农业部或省畜牧局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市(州)行政区城内2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市(州)行政区城内2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市(州)行政区城内5个以上县(市)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市(州)行政区城内5个以上县(市)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乙脑、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6)省或市(州)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疫情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疫点数分别在3个或5个以下。
(2)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市(州)行政区域内5个以下县(市)发生,疫点数分别在10个以下。
(3)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市(州)行政区域内5个以下县(市)流行。
(4)市(州)或县(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第四条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第五条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级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级政府和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政府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第二章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第六条 应急指挥机构
1、县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县委分管副书记任常务副指挥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副指挥长。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有县畜牧局、县卫生局、县财政局、县工商局、县商务局、县林业局、县公安局、县水利水产局、县交通局、县宣传部、县科技局、县发改局、县监察局、县民政局、县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县武装部、县武警部队、县质监局、县药监局、县环保局、县农业局等。
指挥部主要职责是:负责对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重大决策。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1)县畜牧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发布标准,发布或授权发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并逐级向国家报告疫情;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提出启动、终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疫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2)县卫生局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有关标准的制定和技术指导,以及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工作。
(3)县财政局保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4)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做好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检验工作,防止疫病的传入传出;及时收集、分析国内境外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并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参与制定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相关技术标准。
(5)县工商局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场所(包括集贸市场和超市)的监督管理工作。
(6)县商务局负责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维护市场秩序。配合农业、质检等部门,做好境外可能对我县畜禽产品设限的应对工作,保障全县动物及其产品正常流通和供需工作。
(7)县林业局负责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疫源疫病的监测,及时收集和提供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特别是候鸟)疫源疫病信息;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候鸟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样品采集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积极配合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迅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8)县公安局在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的同时,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9)县水利水产局负责疫区河流、库区等水禽疫源疫病监测,收集相关信息,组织落实水禽疫病防控措施。
(10)县交通局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公路、水路运输保障,防止疫病通过车船交通工具传播。
(11)县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道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和动物防疫知识普及。
(12)县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负责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防治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疫苗试验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13)县发改委局负责应急储备物资保障的协调工作。
(14)县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对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15)县民政局负责对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统一组织开展重大疫情的社会捐助工作,负责接受、分配社会各界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负责指导社区、村委会建立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事件处置的相关工作制度。
(16)县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17)县武装部和武警部队应积极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疫区封锁和疫点内动物的扑杀等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畜牧局,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按照指挥部要求,具体制定防治政策和防治措施,部署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工作,并督促各乡镇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第七条乡镇应急指挥组及职责
乡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组由乡镇政府有关部门组成,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指挥组组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组在县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指挥,依据县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要求,作出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决策和采取的措施。
第八条 日常管理机构
县畜牧局负责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相关法规规章的起草工作;组织提出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兽医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乡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乡镇人民政府参照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日常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责,结合各自实际情况,指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的协调、管理工作。
第九条 专家组
县畜牧局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组,具体职责:
(1)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
(3)参与制订或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
(4)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培训;
(5)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意见和建议;
(6)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技术组。
第十条 应急处理机构
1、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主要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疫病监测,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落实和监督。
2、指挥部设立9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工作组:
(1)疫情快速处置组。组成部门为畜牧兽医和卫生等部门。
职责: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指导、督办和落实。
(2)专家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动物疫病防治专家、流行病学专家等组成。
职责:负责动物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履行疑似病例初诊、会诊和诊断结果上报指挥部及对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指导职责。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技术指导、督办。
(3)强制消毒免疫组:组成部门为司法、科技和畜牧兽医等部门。
职责:负责消毒药品及疫苗物资供应,监督无害化处理,对消毒和免疫进行技术指导。
(4)疫情排查组。组成部门为畜牧兽医、林业、水利水产、农业等部门。
职责:负责对重点养殖场(户)、野禽,疫区、疫点排查的指导和督导,落实疫情监测与疫情报告。
(5)设卡堵疫、强制扑杀组。组成部门为公安、武装部、武警部队、交通、畜牧兽医等部门。
职责:负责设卡堵疫,强制扑杀及秩序维护和疫源追查。
(6)市场整顿组:由工商、商务、环保、畜牧兽医等部门组成。
职责:负责疫区内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的关闭、整顿、市场消毒、无害化处理等。
(7)卫生防疫组。由卫生、药监、质监等部门组成。
职责:负责公共卫生安全和高危人群的医学观察和预防。
(8)宣传组。由宣传、畜牧兽医等部门组成。
职责:配合有关部门、正确引导舆论,负责政策法规和疫病防治科普知识宣传。
(9)后勤组:财政、发改、民政、畜牧兽医等部门组成。
职责:负责防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经费和物资保障。
3、其他部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各自职能职责,配合相关部门履行扑疫职责。
第三章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第十一条 监测
建立健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建立四大监测网络系统,即县、乡、村、中心户行政监测网络;县畜牧局、乡镇畜牧兽医服务中心、村级防检员监测网络;县林业局、乡镇林业站、护林员监测网络;县卫生局、乡镇卫生院、村级卫生室监测网络。按职责分工,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第十二条 预警
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蔓延或发展的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第十三条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当地防疫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1、责任报告人和责任报告单位
(1)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入境检疫检验机构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2)责任报告单位
a.乡镇以上动物防疫部门或单位;
b.各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和相关科研单位;
c.出入境检疫检验机构或单位;
d.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e.乡镇以上政府;
f.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2、报告形式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逐级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当地动物防疫部门或上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3、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乡镇动物防疫部门报告。乡镇应急技术处理组认为可疑者,应及时向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求上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专家协助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同时报告所在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4、报告内容: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第四章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第十四条 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方,当地政府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 应急响应的启动程序
接到疫情报告并经初步调查核实后,事发地动物防疫部门应立即组织或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组织有关专家对疫情的性质、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进行评估,确定疫情级别。根据疫情级别向相应政府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建议。
第十六条 突发动物疫情分级应急响应
根据突发动物疫情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次设定四个响应级别。
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的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按照国家总指挥部的命令或统一部署,由省政府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扑灭工作。
(1)省政府
①启动省级应急响应机制。
②统一组织、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扑灭工作。
③组织指挥市(州)、县(市)政府以及省直有关部门开展群防群控工作。
④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⑤必要时,可请求中央予以支持,保证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2)县政府
①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
②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③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由涉及跨区域的上一级政府决定。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由省政府决定。
④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⑤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出入境运载动物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⑥依照《湖北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程序,做好新闻发布工作。
⑦组织乡镇、街道、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3)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①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②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组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
③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
④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⑤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流行病学调查和防控技术规范的培训工作。
⑥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⑦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4)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①负责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
②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③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级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④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⑤境外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停止从疫区国家或地区输入相关动物及其产品;加强对来自疫区运输工具的检疫和防疫消毒;参与打击非法走私入境动物或动物产品、防控药品等违法活动。
⑥境内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加强出口货物的查验,会同有关部门停止疫区和受威胁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口;暂停使用位于疫区内的依法设立的出入境相关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
⑦出入境检疫检验工作中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采取区域封锁、动物扑杀和消毒等措施,做好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
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的应急响应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由省畜牧局及时向省政府提出启动省级应急预案的建议,由省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县政府积极响应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由省畜牧局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动物疫情情况。省政府根据其级别,督导事发地市(州)政府启动疫情应急预案,县政府积极响应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后,由当地政府启动疫情应急预案。
县政府根据本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时采取有效防控应急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5、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航空、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第十七条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必须穿戴防护服装和接种相应的疫苗,并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第十八条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应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农业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省畜牧局组织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并向农业部报告。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州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并向省畜牧局报告。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县政府或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州和省畜牧局报告。
第五章 善后处理
第十九条 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第二十条 奖励
县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奖励和补助。
(1)对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2)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3)对参加扑疫的高危技术人员(疫情现场处置工作人员),实行防护津贴补助制度。
第二十一条 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灾害补偿
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其牲畜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按省财政厅和省畜牧局制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补助和抚恤
县或乡镇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第二十四条 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状态终止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第二十五条 社会救助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县民政局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第六章 应急保障及培训
第二十六条 应急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政府负责协调畜牧兽医、卫生、财政、交通、公安、工商、检验检疫等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1、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应急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通信管理、信息产业部门等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讯频率等予以优先保障。
2、应急队伍保障
县乡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预备队伍由畜牧兽医、卫生、公安、工商、武警等部门的人员组成,且相对固定。
3、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部门要优先协调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4、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作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各级动物防疫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5、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物资保障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7、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
每年用于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病畜补贴和疫情处理、疫情监测所需经费,县乡财政要予以保障,具体经费、补助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畜牧兽医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如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疫情,实际资金需求与预算安排有差距,财政部门要予以追加,以保证支出需要。
县级财政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8、技术储备与保障
建立重大动物疫病专家组。专家组由畜牧兽医专业技术官员、动物疫病防治专家、流行病学专家、野生动物专家、动物福利专家、经济学家、风险评估专家、法律专家组成,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第二十七条 培训和演练
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对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
在没有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状态下,县应急指挥部每年有计划地选择部分地区举行演练,或由乡镇政府根据资金和实际需要的情况,组织训练。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
第二十八条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由县政府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第二十九条 预案管理
本预案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政府办公室发布实施,并根据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
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报县政府备案。
各乡镇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辖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辖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畜禽所在的畜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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