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灾捐赠接收

职权类型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专项资金 □内部审批 

行使主体 县民政局

职权依据 【规章】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2004年民政部令第35号)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救灾捐赠工作 。

受理范围及条件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救灾捐赠受赠人捐赠的用于支援灾区、帮助灾民的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人捐赠的食品、药品、生物化学制品应当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卫生行政等政府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

需提交的材料

1.捐赠人信息资料(个人身份、法人或组织的相关信息证明);

2.捐赠资金转汇的银行凭证;

3.捐赠自产或者外购商品的,提供相应的发票及证明物品质量的资料。"

法定期限 无

承诺期限 捐赠资金即时办理;捐赠物资申请确认后7个工作日内安排接收。

特别程序及期限 无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职权运行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确定→反馈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向社会公布捐赠接收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银行账号等。接收捐赠人捐赠申请,按照受理范围及条件确定是否受理,对不予受理的告之理由,需补正的一次性告之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对捐赠人捐赠的款物及相关申请材料进行清点、核对。对不符合规定的退返,并告之理由。对捐赠人所捐款物不能当场兑现的,与捐赠人签订载明捐赠款物种类、质量、数量和兑现时间等内容的捐赠协议。

3.确定责任:确认接受救灾捐赠款物后,向捐赠人出具符合国家财务、税收管理规定的接收捐赠凭证。

4.反馈责任:定期向社会公布救灾捐赠款物接收情况。

5.监管责任:对救灾捐赠接收进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救灾捐赠管理办法》(2000年民政部令第35号)第二条  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救灾募捐主体开展募捐活动,以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救灾捐赠受赠人捐赠财产,用于支援灾区、帮助灾民的,适用本办法。

1—2.《救灾捐赠管理办法》(2000年民政部令第35号)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救灾捐赠工作 。

1—3.《救灾捐赠管理办法》(2000年民政部令第35号)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受救灾捐赠款物,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社会捐助接收机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受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委托,可以组织代收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居民及驻在单位的救灾捐赠款物。代收的捐赠款物应当及时转交救灾捐赠受赠人。

1—4.《救灾捐赠管理办法》(2000年民政部令第35号)第十二条  救灾捐赠受赠人应当向社会公布其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银行账号等。

2.《救灾捐赠管理办法》(2000年民政部令第35号)第十四条  救灾捐赠受赠人接受救灾捐赠款物时,应当确认银行票据,当面清点现金,验收物资。捐赠人所捐赠款物不能当场兑现的,救灾捐赠受赠人应当与捐赠人签订载明捐赠款物种类、质量、数量和兑现时间等内容的捐赠协议。

3.《救灾捐赠管理办法》(2000年民政部令第35号)第十五条  救灾捐赠受赠人接受救灾捐赠款物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符合国家财务、税收管理规定的接收捐赠凭证。

4.《救灾捐赠管理办法》(2000年民政部令第35号)第三十二条  救灾捐赠、募捐活动及款物分配、使用情况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一般每年不少于两次。集中捐赠和募捐活动一般应在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布信息。

5.同4。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负责本县级区域内救灾捐赠接收工作。

二.相关依据

【规章】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2000年民政部令第35号)

第二条  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救灾募捐主体开展募捐活动,以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救灾捐赠受赠人捐赠财产,用于支援灾区、帮助灾民的,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救灾捐赠工作 。

承办机构 县民政局救灾股

咨询方式 0718--3222740  建始县业州镇业州大道234号

监督投诉方式 0718--3222740  建始县业州镇业州大道234号

审核意见

备注

注:1.其他类为确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又不隶属于本次清理确定的另九类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2.表格要素原则上为必填项,确无对应内容则填报“无”;3.填报内容使用12号仿宋字体;4.其他填报要求详见附件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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