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其他
行使主体 县民政局
职权依据 "【规章】《救灾捐赠管理办法》(2008年民政部令第35号)
第九条 开展义演、义赛、义卖等大型救灾捐赠和募捐活动,举办单位应当在活动结束后30日内,报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举办单位、活动时间、地点、内容、方式及款物用途等。"
受理范围及条件 在本行政区域开展义演、义赛、义卖等大型救灾捐赠和募捐活动的举办单位。
需提交的材料 提供包括举办单位、活动时间、地点、内容、方式及款物用途等备案内容。
法定期限 活动结束后30日内
承诺期限 即时办理
特别程序及期限 无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职权运行流程 报送→受理→审查→备案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接收开展全省性义演、义赛、义卖等大型救灾捐赠和募捐活动的举办单位报送的活动备案材料,按照受理范围及条件确定是否受理,对不予受理的告之理由。
2.审查责任:核对备案材料,对内容不全的及时告之补正。
3.备案责任:对通过审查的备案材料,及时整理归档。
4.监管责任:应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及时对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5号)第九条 开展义演、义赛、义卖等大型救灾捐赠和募捐活动,举办单位应当在活动结束后30日内,报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2.同1。
3.同1。
4.《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5号)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及时对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义演、义赛、义卖等大型救灾捐赠和募捐活动举办单位的有关备案。
二、相关依据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5号)第九条 开展义演、义赛、义卖等大型救灾捐赠和募捐活动,举办单位应当在活动结束后30日内,报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承办机构 县民政局救灾股
咨询方式 0718--3222740 建始县业州镇业州大道234号
监督投诉方式 0718--3222740 建始县业州镇业州大道234号
审核意见
备注
注:1.其他类为确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又不隶属于本次清理确定的另九类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2.表格要素原则上为必填项,确无对应内容则填报“无”;3.填报内容使用12号仿宋字体;4.其他填报要求详见附件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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