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民间组织面向本行政区域内的救灾捐赠款物分配、使用方案的备案

职权类型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其他 

行使主体 县(市)民政局

职权依据 【规章】《救灾捐赠管理办法》(2008年民政部令第35号)

第二十三条 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应当按照当地政府提供的灾区需求,提出分配、使用救灾捐赠款物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接受监督。"

受理范围及条件 经县民政局认定的具有救灾宗旨的省级公益性民间组织所提出的分配、使用救灾捐赠款物方案。

需提交的材料

1.救灾捐赠款物接收情况统计表;

2.救灾捐赠款物使用情况统计表;

3.相关文字说明材料。"

法定期限 无

承诺期限 及时办理

特别程序及期限 无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职权运行流程 报送→受理→审查→备案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接收经县(市)民政局认定具有救灾宗旨的县(市)级级公益性民间组织所报送的报表及相关材料,按照受理范围及条件确定是否受理,对不予受理的告之理由。

2.审查责任:核对报送报表及相关材料,对内容不全的及时告之补正。

3.备案责任:对通过审查的报表及时统计汇总,并按照《救灾捐赠款物统计制度》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4.监管责任:应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及时对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5号)第二十三条  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应当按照当地政府提供的灾区需求,提出分配、使用救灾捐赠款物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接受监督。

2.《救灾捐赠款物统计制度》(民发〔2013〕188号)一、(二) 民政部门为救灾捐赠款物统计汇总单位。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统计本行政区域内同级救灾捐赠接收机构的救灾捐赠款物信息。

3.同1.和2.。

4.《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5号)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及时对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职责边界一、责任分工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级救灾捐赠接收机构的救灾捐赠款物统计备案。

二、相关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9号)第二十条  受赠人每年度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督。

2.《救灾捐赠管理办法》(2007年民政部令第35号)第二十三条  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应当按照当地政府提供的灾区需求,提出分配、使用救灾捐赠款物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接受监督。

承办机构 县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股

咨询方式 0718-3223051 建始县业州镇业州大道234号

监督投诉方式 0718-3223051 建始县业州镇业州大道234号

审核意见

备注

注:1.其他类为确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又不隶属于本次清理确定的另九类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2.表格要素原则上为必填项,确无对应内容则填报“无”;3.填报内容使用12号仿宋字体;4.其他填报要求详见附件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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