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始网讯(通讯员 张清波)6月27日,建始县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以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为由司法拘留刘某十五日。
建始县人民法院的两份判决书一份拘留决定书,共同还原了一起普通的邻里纠纷的所经历的调处过程:
毛某与刘某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均为高坪镇人,双方为邻里关系。2004年毛某在建房的同时修建了一条入户公路。
2015年10月,毛某与刘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刘某遂以毛某的入户公路占用了其承包地为由,雇请挖机将泥土、石渣倾倒在入户公路上,阻碍毛某通行。
纠纷发生的当月,二人所在的村委会介入调解,但是未能达成化解矛盾。
2016年1月28日,毛某以林地与耕地界址存在争议为由申请建始县高坪镇人民政府处理。4月20日,镇政府在调阅了双方历年的权属证明后做出认定,认为毛某修建的入户公路未超出其承包林地界限,刘某倾倒土石阻塞毛某自修入户道路问题,属平等主体间的民事纠纷,协商不成可依法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刘某不服该处理决定,遂向建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建始县人民政府维持了高坪镇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
2016年7月7日,毛某向建始县人民法院红岩寺人民法庭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排除妨害。
2016年9月22日,刘某向建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高坪镇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和建始县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2016年10月26日,行政诉讼案件开庭,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建始县人民政府、高坪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及委托代理人、第三人毛某到庭参加诉讼,此案于12月12日宣判,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2017年3月13日,民事诉讼案件恢复审理后缺席宣判,被告刘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将原告毛某入户公路上的泥土、石渣清除。
4月26日因刘某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法定义务,毛某向建始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当日立案受理。此后承办人通过电话联系、面谈等方式多次给刘某做工作,但是刘某并未自动履行义务。
6月27日法院执行当天,承办人邀请当地村干部一同化解矛盾,但刘某固执己见拒不配合。在此情况下,建始县人民法院以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为由决定对刘某处以十五日的司法拘留,并于当日送交公安机关执行。法院在镇政府、村委会干部及派出所民警的协助下,组织挖机清除了刘某倾倒在公路上的泥土、石渣,排除妨碍,恢复通行。
本来只是一件普通的邻里纠纷,可能仅仅是一时的意气之争,结果引出了堵路和土地争议,经过了村委会、镇政府和县政府的处理,又经历了法院的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从堵路开始到现在持续了近两年的时间。
在纠纷的处理中,牵扯进来的组织和单位甚至身边的亲友都一直给双方做工作,希望能够化解两家的矛盾,但判决结果和拘留决定表明,调解工作非但没有达到效果,而且可能从邻里纠纷扩大到了干群矛盾。
唯一可以稍感安慰的是,不论是寻求村委会和政府介入,还是到法院起诉,毛某和刘某都选择在法律范围内解决问题,而法律更多都是依据事实和证据来解决问题。对感情特别是意气之争需要调解,但所有的调解都是外围工作,当事人态度转变才是重点,如果调解不成,法律能给出的结果是公正的,但很可能是冰冷的。(编辑 卢怡)
请输入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