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辖区内地名的命名、更名的审批(城镇、街道)

职权依据

【法规】《地名管理条例》(1986年1月23日国务院发布)

第六条 城镇街道名称,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地方政府规章】《湖北省地名管理办法》(1991年12月30日湖北省人民政府第28号令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条 市内跨县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更名,由有关县地名委员会提出意见,经县人民政府同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城镇的街道、巷里、居民区等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市、县地名委员会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规范性文件】《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  

第六条(八)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可以交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的单位承办,也可以交其他部门承办;其他部门承办的,应征求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单位的意见。

【规范性文件】《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   

第七条 县级以上民政管理部门(或地名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工作。其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全国地名工作规划;审核、承办本辖区地名的命名、更名;推行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设置地名标志;管理地名档案;完成国家其它地名工作任务。                              "

确认形式 □确定 □√认定(认证) □证明 □登记  □鉴证 □其他

受理范围及条件 行政区域名称的命名、更名,由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部门共同协商承办。

需提供的材料

1.地名命名更名申报表;

2.经区政府或管委会和区级地名主管部门初步审核的地名命名更名申报审批书;

3.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法定期限 无

承诺期限 即时办理

特别程序及期限 无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职权运行流程 受理→决定→复核→公示→送达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按照办理事项的条件、标准,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备案申请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3.决定责任:作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该告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对地名的命名、更名审批表审批盖章,将审批表送达上报单位。         5.监管责任:地名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湖北省地名管理条例》第七条 地名、命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三)农村的自然村、居民点名称的命名、更名,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县地名委员会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城镇的街道、巷里、居民区等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市、县地名委员会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县级:本辖区内地名的命名、更名的审批(城镇、街道)

二、相关依据   

《湖北省地名管理条例》第七条  地名、命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三)农村的自然村、居民点名称的命名、更名,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县地名委员会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城镇的街道、巷里、居民区等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市、县地名委员会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承办机构 县民政局基政股

咨询方式 0718-322578 建始县业州镇业州大道234号

监督投诉方式 0718-322578 建始县业州镇业州大道234号

审核意见

备注

注:1.其他类为确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又不隶属于本次清理确定的另九类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2.表格要素原则上为必填项,确无对应内容则填报“无”;3.填报内容使用12号仿宋字体;4.其他填报要求详见附件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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