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公民收养子女、解除收养子女登记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规章】《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4号)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三条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第九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第十条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的,为当事人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回收养登记证,发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确认形式 □确定 □认定(认证) □证明  □√登记  □鉴证 □其他

受理范围及条件 收养子女登记: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解除收养关系登记: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需提供的材料

收养子女登记: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根据被收养人的不同情况,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1、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还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2、收养的是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还需提供社会福利机构同意收养的证明; 3、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主管部门查找不到其亲生父母的证明; 

4、收养残疾儿童的,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残疾状况证明书。

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1、解除收养登记申请书;

2、收养人关系当事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

4、有关组织为收养关系当事人出具的证明材料;"

法定期限 收养关系登记30日

承诺期限 五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养子女登记: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依据:鄂价费字[2001]210号;  标准:1.收养申请手续费20元,2.收养证工本费10元,3.收养登记调查费220元,4.解除登记费100元,5.公告费据实缴纳。

职权运行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颁证

责任事项

1.申请责任:区分收养登记类型,指导申请人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

2.受理责任:(1)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2).对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查验收养三方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照片是否符合此类型的要求。(3)对需要补齐证件和手续的,实行一次性告知,详细罗列办理事宜所需各类证件、办事程序等。(4)对不符合收养登记条件,不予受理,给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收养登记通知书》;并将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全部退还当事人。对于虚假证明材料,收养登记机关予以没收。

3.审查责任:对收养当事人三方的收养条件、收养情况进行调查或走访,复印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单身收养的应当复印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离婚证或者配偶死亡证明;夫妻双方共同收养的应当复印结婚证。同时对收养人提供的所有证件材料的原件进行查验,分别询问收养三方当事人的收养意愿、目的和条件,告知收养登记的条件和弄虚作假的后果,做问询笔录。                      4.决定责任:对符合收养/解除收养条件材料齐全真实有效一致的,填写《收养/解除收养 登记审查处理表》,作出同意决定的,通过全国收养登记信息系统输入收养人相关信息,为当事人办理收养/解除收养登记手续,打印收养登记证。

5.颁证责任:见证当事人在《收养/解除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上“当事人领证签名或者按指纹”一栏中签名,为收养人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并向当事人宣布:取得收养登记证,确立收养关系。   

6.监管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办理收养/解除收养子女登记进行监管。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九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第十条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4.《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七条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5.《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八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需要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 由收养人持收养登记证到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6. 第十二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县级:负责本地收养子女、解除收养子女关系的登记。

二、相关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承办机构 县民政局社事股

咨询方式 0718-3223369    建始县业州镇业州大道234号

监督投诉方式 0718-3223369    建始县业州镇业州大道234号

审核意见

备注

注:1.其他类为确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又不隶属于本次清理确定的另九类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2.表格要素原则上为必填项,确无对应内容则填报“无”;3.填报内容使用12号仿宋字体;4.其他填报要求详见附件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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