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会福利机构的监督检查

职权依据

【规章】《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9号) 

第五条 国务院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社会福利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对社会福利机构的工作进行年度检查。"

检查对象 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福利机构

检查内容

1.社会福利机构与服务对象或者其家属(监护人)签定服务协议书情况;

2.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及张榜公布情况;

3.社会福利机构中不具备上岗资格的护理人员、特教人员接受岗前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 

4.社会福利机构财务管理情况;

5.社会福利机构的资产管理情况; 

6.社会福利机构开展捐赠活动情况;

7.社会福利机构在对外交情况;

8.社会福利机构变更章程、名称、服务项目和住所报批情况;

9.社会福利机构分立、合并或者解散情况。"

职权运行流程 制定检查方案→公告或通知→检查实施→处理决定→处理决定落实情况

责任事项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方案,内容包括需检查内容、标准和判定依据、被检查单位名单。 

2.检查责任:检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检查应当有详细记录,检查和判定结果应当准确无误,严禁弄虚作假。                                                                          

3.决定责任: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作出处理决定。

4.监管责任:对社会福利机构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9号) 第五条 国务院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社会福利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1—2.《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9号)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对社会福利机构的工作进行年度检查。

2.同1-1.1-2。

3.同1-1.1-2。

4.同1-1.1-2。"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县级: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福利机构的检查。

二、相关依据

1.《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9号) 第五条 国务院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社会福利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2.《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9号)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对社会福利机构的工作进行年度检查。"

承办机构 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

咨询方式 0718-3223369   建始县业州镇业州大道234号

监督投诉方式 0718-3223369   建始县业州镇业州大道234号

审核意见

备注

注:1.表格要素原则上为必填项,确无对应内容则填报“无”;2.填报内容使用12号仿宋字体;3.其他填报要求详见附件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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