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制度落实情况检查

职权依据

【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可以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资料,询问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单位、个人,要求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规章】《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74号)

第六十条 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对象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对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增加或者减少相应的救助金额或者项目;对不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停止救助。

第六十二条 逐步完善面向公众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信息查询机制,公开社会救助监督咨询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

检查对象 本县社会救助制度落实单位

检查内容 社会救助制度落实情况

职权运行流程 制定检查方案→公告或通知→检查实施→处理决定→处理决定落实情况

责任事项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方案,内容包括需检查内容、标准和判定依据、承检单位名称、被检查单位名单。                                         

2.检查责任:承检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检查应当有详细记录,检查和判定结果应当准确无误,严禁弄虚作假。                                                                          

3.决定责任:对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社会救助制度落实情况不规范等问题作出处理决定。

4.监管责任:对社会救助制度落实情况检查工作进行监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2.《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可以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资料,询问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单位、个人,要求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3.同1。

4.同1。"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县级:负责社会救助制度落实情况检查。

二、相关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承办机构 县民政局社会救助局

咨询方式 0718-3234107  建始县业州镇业州大道234号

监督投诉方式 0718-3234107  建始县业州镇业州大道234号

审核意见

备注

注:1.表格要素原则上为必填项,确无对应内容则填报“无”;2.填报内容使用12号仿宋字体;3.其他填报要求详见附件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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