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依据 【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三十二条 烈士遗属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享受优待。
第三十四条 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规范性文件】《湖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试行办法》(鄂民政发〔2008〕51号)
第六条 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内的城镇其他优抚对象,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住在农村的其他优抚对象,按规定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有困难的,由优抚对象所在地民政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帮助其缴费。
第十六条 民政部门应将所有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医疗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按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专款专用。【规范性文件】《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开展特困优抚对象 关爱行动 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04〕53号)
受理范围及条件 优抚对象
申请材料
1、个人申请;
2、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证明;
4、退伍证明材料;
5.临时救助审批表;
6.住院结算清单;
7.房屋改造前后图像资料及审批表。
给付方式 生活补助费
给付标准 住房难5000元/人,治病难2000元/人,生活难500元/人。
法定期限 无
承诺期限 5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 无
职权运行流程 申请→受理→审批→给付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办理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原因。
4.监管责任:对优抚对象 三难 补助费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开展特困优抚对象 关爱行动 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01〕53号)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县级: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优抚对象 三难 补助费审查发放。
二、相关依据
《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开展特困优抚对象 关爱行动 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01〕53号)
承办机构 建始县民政局优抚安置股
咨询方式 0718-3231928 建始县业州镇业州大道234号
监督投诉方式 0718-3231928 建始县业州镇业州大道234号
审核意见
备注
注:1.表格要素原则上为必填项,确无对应内容则填报“无”;2.填报内容使用12号仿宋字体;3.其他填报要求详见附件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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