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依据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为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国务院决定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统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有机衔接。
【规范性文件】《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96号)
县级民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依托低保信息系统或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对申请生活补贴的困难残疾人低保身份进行核实。审核合格材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资金。……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补贴资格审定、监督管理等工作,加强信息比对,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有机衔接。
受理范围及条件 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
申请材料 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户口本(或居民身份证),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还应提供最低生活保障证。
给付方式 救济
给付标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法定期限 无
承诺期限 按月发放
特别程序及期限 无
职权运行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给付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办理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原因。
4.给付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护理补贴。
4.监管责任:对补助经费的发放进行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三、申领程序与管理办法
(一)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户口本(或居民身份证),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还应提供最低生活保障证。
(二)逐级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重点对残疾人证和残疾等级予以复核。县级残联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民政部门,由县级民政部门依托低保信息系统或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对残疾人家庭收入状况进行审核。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三)补贴发放。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可委托县级残联具体承办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服务工作。县级财政部门按照县级民政部门、残联审核确定的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花名册,按政策将资金直接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残疾人账户,确保两项补贴及时准确发放到位。此前有条件的地方已经领取特困残疾人生活补助的低收入残疾人可一并纳入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范围,经济状况好转的,应及时清退。
(四)定期复核。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发放部门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年度复核制度,实行残疾人两项补贴应补尽补、应退则退的动态管理。年度复核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县级残联会同县级民政部门于每年9月30日前将审核确定的下一年度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人数函告同级财政部门,并逐级上报至省残联和省民政厅。省残联会同省民政厅于每年10月30日前审核汇总确认全省下一年度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人数,并函告省财政厅。
2.同1
3.同1
4.同1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县级: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发放。
二、相关依据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为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国务院决定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统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有机衔接。
【规范性文件】《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96号)
县级民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依托低保信息系统或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对申请生活补贴的困难残疾人低保身份进行核实。审核合格材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资金。……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补贴资格审定、监督管理等工作,加强信息比对,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有机衔接。"
承办机构 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
咨询方式 0718-3223369 建始县业州镇业州大道234号
监督投诉方式 0718-3223369 建始县业州镇业州大道234号
审核意见
备注
请输入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