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依据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
从2011年7月1日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
部分烈士子女是指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
政策实施对象范围为,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
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符合享受待遇条件人员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受理范围及条件
1.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
2.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
申请材料 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烈士证明书、错杀被平反人员平反证明材料、本人与烈士或错杀被平反人员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
给付方式 生活补助金
给付标准 每人每月发放130元的定期生活补助
法定期限 按月发放
承诺期限 无
特别程序及期限 无
职权运行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给付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办理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原因。
4.给付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烈士褒扬金。
4.监管责任:对补助经费的发放进行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
二、人员身份的核查认定
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
(一)个人申报。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烈士证明书、错杀被平反人员平反证明材料、本人与烈士或错杀被平反人员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
(二)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三)会审认定。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其身份。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要组织专人调查核实。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调查核实过程中有疑义的,应逐级请示,确保认定工作稳妥顺利进行。
(四)建立档案。县级民政部门对申报登记人员的资料,要建立健全档案和数据资料,并认真做好适时更新、动态管理工作。
2.同1
3.同1
4.同1.
5.《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三、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周密制定实施方案,切实加大工作力度,保障工作经费,确保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县级: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生活补助的发放。
二、相关依据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
从2011年7月1日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
部分烈士子女是指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
政策实施对象范围为,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
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符合享受待遇条件人员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承办机构 建始县民政局优抚安置股
咨询方式 0718-3231928 建始县业州镇业州大道234号
监督投诉方式 0718-3231928 建始县业州镇业州大道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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