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依据 【规范性文件】《中组部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老党员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06]117号)
四、生活补贴的发放和管理 由老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提出拟补贴对象,并填写《建国前入党的老党员生活补贴审批表》,经乡镇、街道党委(工委)审核后,报县级组织部门复核。县级民政部门会同组织部门对补贴对象进行登记造册,并于每年春节前和 七一 前,分两次将生活补贴发放到老党员手中。2006年对老党员的生活补贴,于10月1日前一次性发放给老党员。享受补贴的老党员去世后,其所在党支部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县级组织部门要及时注销,并通知民政部门从下一次发放时停发补贴。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管理,严格补贴发放手续。县级民政部门对财政和组织部门每年安排的老党员生活补贴资金,要专款专用,分账核算,确保资金安全。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社会化发放的办法。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要接受上级组织、民政、财政部门的检查,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对虚报冒领补贴、不及时核减补贴人数或无故滞留补贴资金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受理范围及条件 建国前老党员
申请材料 个人申请、户口簿、档案资料、审批表
给付方式 生活补助费
给付标准 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每人每年补贴1800元(150元/月);
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每人每年补贴1440元(120元/月);
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每人每年补贴960元(80元/月)。
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按每人每年600元(50元/月)标准发给补贴
法定期限 无
承诺期限 5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 按月发放
职权运行流程 申请→受理→审批→给付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办理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原因。
4.监管责任:对建国前老党员生活补贴发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中组部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老党员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06]117号)
四、生活补贴的发放和管理 由老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提出拟补贴对象,并填写《建国前入党的老党员生活补贴审批表》,经乡镇、街道党委(工委)审核后,报县级组织部门复核。县级民政部门会同组织部门对补贴对象进行登记造册,并于每年春节前和 七一 前,分两次将生活补贴发放到老党员手中。2006年对老党员的生活补贴,于10月1日前一次性发放给老党员。享受补贴的老党员去世后,其所在党支部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县级组织部门要及时注销,并通知民政部门从下一次发放时停发补贴。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管理,严格补贴发放手续。县级民政部门对财政和组织部门每年安排的老党员生活补贴资金,要专款专用,分账核算,确保资金安全。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社会化发放的办法。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要接受上级组织、民政、财政部门的检查,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对虚报冒领补贴、不及时核减补贴人数或无故滞留补贴资金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县级: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对建国前老党员生活补贴发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二、相关依据
《中组部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老党员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06]117号)
四、生活补贴的发放和管理 由老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提出拟补贴对象,并填写《建国前入党的老党员生活补贴审批表》,经乡镇、街道党委(工委)审核后,报县级组织部门复核。县级民政部门会同组织部门对补贴对象进行登记造册,并于每年春节前和 七一 前,分两次将生活补贴发放到老党员手中。2006年对老党员的生活补贴,于10月1日前一次性发放给老党员。享受补贴的老党员去世后,其所在党支部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县级组织部门要及时注销,并通知民政部门从下一次发放时停发补贴。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管理,严格补贴发放手续。县级民政部门对财政和组织部门每年安排的老党员生活补贴资金,要专款专用,分账核算,确保资金安全。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社会化发放的办法。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要接受上级组织、民政、财政部门的检查,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对虚报冒领补贴、不及时核减补贴人数或无故滞留补贴资金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承办机构 建始县民政局优抚安置股
咨询方式 0718-3231928 建始县业州镇业州大道234号
监督投诉方式 0718-3231928 建始县业州镇业州大道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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