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抚恤金发放

职权依据 【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

第十五条 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第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法规】《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

(一)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三)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凭证领取定期抚恤金。

【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8号)第七条  要求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应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民政部门审核后,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遗属凭证领取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或子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无后代、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定期抚恤金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受理范围及条件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申请材料 "1、个人申请; 2、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证明;4、《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给付方式 抚恤金

给付标准 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相关标准执行。烈士遗属(城镇)19120.00元/年、烈士遗属(农村)14510.00元/年;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城镇)16410.00元/年、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农村)13850.00元;病故军人遗属(城镇)15440.00元、病故军人遗属(农村)13270.00元/年。

法定期限 无

承诺期限 5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 无

职权运行流程 申请→受理→审批→给付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办理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原因。

4.监管责任:对三属抚恤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2011年7月29日修正)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5.第四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和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县级: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三属抚恤金发放审查发放。

二、相关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和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承办机构 建始县民政局优抚安置股

咨询方式 0718-3231928 建始县业州镇业州大道234号

监督投诉方式 0718-3231928 建始县业州镇业州大道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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