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事项核准” 事项监管办法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事项核准”

事项监管办法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项目建设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必须招标的项目是否按规定进行招标,是否存在规避招标的情况;是否按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组织形式等组织招标,邀请招标的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要求等。

    三、监督检查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以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恩施州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明确的具体标准。     

    四、监督检查方式     

   (一)项目建设单位对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情况书面报告;

   (二)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的项目招标公告进行不定期核实;

   (三)实行现场核查;

   (四)重点项目招标事项纳入项目稽查范围。      

    五、监督检查措施     

    项目建设单位将招标情况与项目进度一同报告;对招标公告进行动态监管;实行现场核查;实施重点项目招标稽查。     

    六、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二)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三)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四)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五)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六)检查情况进行记录归档,并提出整改措施或作出处罚。     

    七、监督检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条,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不依法审批、核准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不依法公告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办法由建始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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