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事项监管办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事项监管办法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申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文件的建设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节能评估文件及其节能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的落实情况;用能单位执行落后用能产品和设备以及生产工艺淘汰制度、高耗能产业限制制度、能效标识管理制度情况;公共机构、公共建筑用能管理过程中执行节能标准和有关节能规定情况。

三、监督检查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2010年第6号令)、《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鄂发改环资〔2011〕298号)等;

2.国家相关行业准入政策、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

3.节能评估文件及其节能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节能评估审查意见。

四、监督检查方式     

    通过企业自查、现场检查、节能设施竣工验收等方式,督促建设单位落实节能措施要求。     

    五、监督检查措施     

要求建设单位对节能审查意见中提出的节能措施等开展节能监理,节能监理报告作为节能设施竣工验收的必备材料。建设项目的节能评估及审查意见通过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节能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要求建设单位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节能审查报告。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节能审查标准的情形的,要求建设单位组织节能措施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节能审查部门备案。 

六、监督检查程序     

    节能审查意见经批复后,要求建设单位开展节能监理。项目建设期间进行不定期的现场检查,核实节能措施及要求的落实情况。项目竣工后,对节能设施和方案进行竣工验收。对项目建设内容与节能审查文件不一致的,视情况要求建设单位重新报批节能审查文件或报备节能后评价。     

    七、监督检查处理     

    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计、施工及投入使用过程中,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对节能评估文件及其节能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建设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对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备案意见,由项目审批、核准机关撤销对项目的审批或核准。

    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弄虚作假,导致节能评估文件内容失实的,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负责节能评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评审结论严重失实或违规通过节能审查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责项目审批或核准的工作人员,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违反规定擅自审批或核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未按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本办法由建始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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