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依据 【法规】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2014年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自然灾害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第二十五条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及时核实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第二十六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因当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遇到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法规】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77号)
第三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规章】《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14年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4号)
第十七条 建立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人员,提供生活救助。自然灾害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自然灾害救助内容包括:灾害应急救助、过渡性生活救助、因灾毁损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水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遇难人员亲属抚慰金等。 第十八条 灾害应急救助阶段结束后,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开始前,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因灾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以及房屋倒塌或者严重损坏无房可住的受灾人员,给予过渡性生活救助。过渡性生活救助对象由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后确定。 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当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遇到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第十九条 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评估、核定并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 "
受理范围及条件 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
申请材料 "1.身份证
2.户口簿
3.自然灾害救助对象审批表
4.银行账户"
给付方式 救济
给付标准 按照《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精细化管理办法》鄂民政函2013第568号文件实施:1、对因灾死亡家属慰问金5000元∕1亡者;2、灾害应急救助每人15元15天,过渡性生活救助每人10元90天;3、旱灾临时生活救助按照1、2、3类对象每人救助标准分别不低于90元、60元、40元;4、冬春临时生活救助按照1、2、3类对象每人的救助标准不低于180元、110元、60元。
法定期限 无
承诺期限 即时办理
特别程序及期限 无
职权运行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给付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对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物资的发放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办理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原因。
4.监管责任:对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物资的发放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2014年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自然灾害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4-2.《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77号)第三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4-3.《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14年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4号)
第十七条 建立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人员,提供生活救助。自然灾害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自然灾害救助内容包括:灾害应急救助、过渡性生活救助、因灾毁损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水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遇难人员亲属抚慰金等。
"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县级: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物资的发放审查。
二、相关依据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2014年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自然灾害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2.《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77号)第三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3.《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14年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4号)
第十七条 建立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人员,提供生活救助。自然灾害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自然灾害救助内容包括:灾害应急救助、过渡性生活救助、因灾毁损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水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遇难人员亲属抚慰金等。"
承办机构 县民政局救灾股
咨询方式 0718--3222740 建始县业州镇业州大道234号
监督投诉方式 0718--3222740 建始县业州镇业州大道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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