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 |
(行政强制) | |
填报单位:建始县民政局 | |
职权编码 | 114228220114741485QZ00400 |
职权名称 | 收缴被取缔的非法民间组织的印章、标识资料、财务凭证等 |
子项名称 | 无 |
行使主体 | 县民政局 |
职权依据 | 【法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0号,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规章】《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2000年民政部令第21号)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民间组织:(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的;(二)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被撤销登记后继续以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 第十一条 对被取缔的非法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收缴其印章、标识、资料、财务凭证等,并登记造册。” |
强制种类或方式 | 其他 |
强制条件 | 被取缔的非法民间组织 |
职权运行流程 | 催告→听取陈述申辩→决定→送达→执行→存档结案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民政部门对被取缔的非法民间组织的应当催告违法行为人采取措施治理,下达催告书并直接送达当事人。 2.听取陈述申辩责任:在催告之后,作出行政强制决定之前,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决定责任:当事人逾期不治理的,民政部门应通过调查取证,依照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是否采取强制的决定,制作“收缴被取缔的非法民间组织的印章、标识、资料、财务凭证等”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4.送达责任:应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 5.执行责任:收缴被取缔的非法民间组织的印章、标识、资料、财务凭证等 6.监管责任:对收缴被取缔的非法民间组织的印章、标识、资料、财务凭证等进行监督检查。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2.《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 3-1.同2。 3-2.《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三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做出强制执行决定。 4.《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三十八条 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5.《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6.《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2000年民政部令第21号)第四条 取缔非法民间组织,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 涉及两个以上同级登记管理机关的非法民间组织的取缔,由他们的共同上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或者指定相关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活动的非法民间组织,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取缔,或者指定相关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县级:负责收缴被县民政局取缔的非法民间组织的印章、标识、资料、财务凭证等。 二、相关依据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
承办机构 | 县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股 |
咨询方式 | 0718-3223051 建始县业州镇业州大道234号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8-3223051 建始县业州镇业州大道234号 |
审核意见 | |
备注 | |
注:1.表格要素原则上为必填项,确无对应内容则填报“无”;2.填报内容使用12号仿宋字体;3.其他填报要求详见附件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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