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码 | 11422822MB0N8601XYXK00301 |
职权名称 | 高中阶段民办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审批 |
子项名称 | 高中阶段民办学校设立 |
行使主体 | 建始县教育局 |
办理类型 | □即办件 □√承诺件 |
职权依据 | 【法律】《民办教育促进法 》(2013年6月29日主席令第80号修订)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
许可范围及条件 | 一、许可范围:实施高中阶段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 二、许可条件: 1.申请举办高中阶段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2.举办高中阶段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3.设立高中阶段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同时具备五个基本条件: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方案,办学规模达到规定要求;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领导班子和稳定的教师队伍;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4.设立高中阶段民办学校要有正当理由和方案; |
申请材料 | 一、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6.出具学校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报告、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
法定期限 | 1.受理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资料,30日内书面答复;2.受理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申请的,3个月内答复。 |
承诺期限 | 1.受理申请筹设的30日内办理;2.受理正式设立申请的60内办理。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组织实地考察和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无 |
证照批复名称 | 1.同意筹设,发给筹设批准书;2.同意正式设立的,发给办学许可证。 |
职权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1)对办学条件具备、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2)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3)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考察、评审、论证,提出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对正式设立高中阶段民办学校的申请依法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放《办学许可证》,并在教育局网站进行公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印发《办学许可证》;不准予许可的,制作不准予许可决定书,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相对人。 5.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监管其举办者办学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6月29日主席令第80号修订)第十三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3-2.《中户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399号)第十三条 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6月29日主席令第80号修订)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六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5-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6月29日主席令第80号修 订)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 民办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 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5-2.《中户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9 号)第三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 校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 质,并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提高教育 教学质量。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进行监督时, 应当将监督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 查阅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记录。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县级:高中阶段民办学校的设立 二、相关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29日修订)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三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进行监督时,应当将监督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记录。 |
承办机构 | 县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 |
咨询方式 | 0718-3228579建始县教育局行政审批股 邮政编码:445300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8-3226107建始县教育局监察室 邮政编码:445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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